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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8月 05, 2010

為何有錢人總是輕判?

一場「阿美娜」風波襲警輕判,揭露了香港文化的現實面,就係蟻民怕差人,差人怕闊佬,有錢佬其實係玩哂。

林忌前日的文章《有錢人輕判、選擇性檢控與差人夾口供老屈》談到了為何法官常輕判有錢人的三大因素,今天要討論的,就是為何窮人總得不到有錢人的待遇,而討論就由負責刑事檢控的律政司的刑事檢控科開始。

律政司的刑事檢控科究竟是甚麼呢?我們常聽新聞聽到「律政司」一字,是由於港英時代「律政司」一詞兩解,既解作部門,亦解作司長;可是今日黃仁龍必然要加上「律政司司長」五個字才算數,然而由於刑事檢控科實在太神秘,有幸有不幸,無論律政司部門做錯了甚麼,市民都全部入哂黃仁龍數,實在是「成也檢控科,敗也檢控科」。

我們不妨從一篇 2007 年 1 月 9 日的明報文章,深入了解這個部門的問題--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戴啟思,在法律會開幕儀式批評「裁判法院檢控主任質素的問題」;他批評律政司聘用不合資格的檢控主任,這些檢控人員被更外界稱為「非專業檢控官」(lay prosecutors)。

無奇不有吧?各位普羅大眾,應該從來冇諗過政府請來檢控市民的,原來係一班「不合資格」、「非專業檢控官」吧?這些說話不是林忌說的,而是前大律師公會主席的戴啟思在 2007 年的法律會開幕儀式說的!對,林忌是借戴啟思的文章,點出問題何在,精采的還在後頭......

「律政司黃仁龍回應指,目前沒有證據顯示檢控主任的水平對司法制度有負面影響,並強調現時的檢控主任經驗豐富,很多已取得正式法律資格。」

有沒有證據,是否黃仁龍一人說了算呢?記得迪迪尼案嗎?最初警方通知傳媒,當事人涉嫌犯了《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第五十四條「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最高可被判監20年。

「香港警方..在九龍灣將該名網民拘捕。該名網民現年21歲,林姓男子,報稱任職髮型師。行動中檢獲兩部電腦,但現場並沒有搜出任何製造炸彈工具或材料。」

由於找不到相關判詞,林忌不知道究竟是刑事檢控科說要控告 200 章第 54 條,還是警方說當事人涉嫌犯了此罪(若你知道煩請告知),但凡擁有法律學位,甚至讀過刑事法的法律學生,都會知道「企圖罪」的最低要求,是 more than merely preparatory,即「多過只係完成準備」;英國的案例係銀行劫匪一日唔進入銀行,仍在門口都唔算係企圖打劫;一個連炸彈都冇的傻仔,又點可以「企圖導致爆炸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罪」呢?用把口爆,定係中國製的 keyboard 會爆炸呀?究竟係警方弱智,定係刑事檢控科不稱職呢?呢個迷團到今日我地都解唔開......

再睇睇涂謹申律師當時的意見:『身兼律師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主席涂謹申指,警方以涉嫌觸犯企圖罪拉人,除非警方有進一步證據,否則只靠網上的數句討論,無法向事主提出檢控。「如果警方在網上追蹤後確定到目標,而去暗中監視發現他去化工店鋪購買製造炸藥的材料,又或者在他家中發現計畫藍圖、自殺信等物件,才有理據告他』

好合理吧?唔通用口爆一句,就要去查?乜有人咁蠢的咩?

再讀讀後續的新聞:
「控方表示,被告的行為浪費大量警力,警方需要兩度到迪士尼搜查,每次派三名警員,用了近兩個半小時,十名罪案技術組的警員到被告及他朋友家中,檢走兩部電腦,加上化驗時間,又用了近一百六十小時,連同其他調查工作,總共用了二百一十三小時,成本達至三萬二千多元。」

有條傻佬在討論區口說一句要爆炸,冇任何證據顯示佢有能力做,結果警方自己硬膠搞出一場大龍鳳,結果得個吉!浪費警力的結果,由於冇其他罪可以入告,於是就告佢一條「浪費警力罪」;更過癮係,被告又認罪喎,點解呢,我地又係永遠都唔知.....

浪費警力罪出自香港法例第 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1(2)條--
「(2) 如某人明知而向任何人作出虛報,內容傾向於顯示已有人犯某罪行,或傾向於對任何人或財產的安全引起憂慮,或傾向顯示他有對警方的調查具關鍵作用的資料,因而導致任何警力的浪費,即屬有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及監禁6個月。」

原本用作對付「報假案」的罪名,居然變成警方自己無聊浪費警力去查你,都變成你的罪名!因為查唔到你有其他罪,所以你的罪就係浪費警力!難道警方和刑事檢控科之間,完全沒有溝通嗎?一個稱職的刑事檢控科,會不會、應不應提點警方,究竟這是甚麼罪行呢?

再看看戴啟思的說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記者會上亦表示,戴啟思所指那些「不合資格」的檢控主任,並非真的不合資格,只是欠缺律師的專業資格,但他們受聘時已接受過相關的訓練,而且檢控經驗十分豐富。此外,戴啟思又批評,即使這批「非專業檢控官」已受過訓練,但並無任何外界或法律專業團體核實他們的水平。』

我相信非專業檢控官受過訓練,亦相信警方都受過非常嚴密的訓練;但係如果警方居然可以在迪迪尼案上,犯上一個如此嚴重的錯誤,咁刑事檢控科及警方的訓練,是否出了問題?

同一篇明報報導:『律政司聘用未受法律專業訓練的人士擔任檢控工作,主因是符合成本效益,現時的檢控主任職系人員,月薪起點為13,515元,而經過法律專業訓練的政府律師入職月薪則為33,355元。雖然入職資格只是中七畢業,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曾表示,按2004年的數據,在職的104名檢控主任中,有45人已取得法律資格,其中8人取得大律師資格,另有10人取得法律專業文憑證書,27人取得法律學位,而持有不同學科學位的有39人。』

你冇睇錯!104 個檢控主任,只有 45 個有法律資格;2004 年時這 45 人當中,其中 27 個只有法律學位,取得 PCLL 的多 10 個,取得大律師資格的,卻只得 8 個!即係每 13 個檢察主任之中,只有 1 個係有資格獨立執業的大律師!再扣除持有不同學科學位的有39人,仲有 20 個係中七程度的檢控主任!

乜原來我地如此信賴的司法制度,原來多數係靠一些連執業資格都冇的檢控官主持o架?乜我地個政府咁窮咩?乜政府連出多少少錢,用在請 D 有法律專業資格的檢控官都冇錢咩?政府成日說這樣浪費公帑,那樣浪費公帑,點解寧願用錢在局長助理、副局長身上,都唔願意用在改革司法制度上呢?入職月薪則為33,355元?唔係嘛?有錢人請一個資深大律師打一日,差唔多係檢控官一個月人工的十幾倍,點解有錢人打官司成日都贏?哈哈哈,搵港聯丙組的東方,去挑戰英超的曼聯,你估邊隊會贏面高呢?求其搵隊港甲的天水圍飛馬,都贏面大過港丙的東方啦,係唔係?

百幾個刑事檢控主任,唔係隨街招請,你想做就有得做的;為何政府願意用佢地,原因除了價錢平,往往是從以前的執法者去招聘;熟識警方的手法,有陣「皇氣」,在盤問疑犯的環節,自自然然滲出正義味道的佢地,對窮人、弱勢階層的壓力特別大。

好多窮人、弱勢階層面對刑事檢控主任的盤問,詞不達意令證供的可信性大打折扣之餘,還不知道問題的重點是甚麼;反之上庭作證的差人,永遠都技巧純熟,把口供紙上的內容倒背如流,因此在法官面前顯得「誠信可信」的,自然是正義的代表警察居多,而不是樣衰、怕官、說話能力低且憂心忡忡的被告了。

在現行的制度下,窮人都可以在刑事案件都可以得到當值律師服務的支援,但支時薪 $720 的當值律師,所花的功夫和心機,會不會比得上時薪最少高幾倍的自家請之律師呢?除了陪上庭之外,當值律師在上庭前的諮詢服務,又會唔會有如自己請律師般細心體貼呢?理論上,無論一個律師收幾多錢,都應該提供同樣質素的服務;但現實中會唔會有人將價就貨呢?你認為呢?

更重要的是,唔熟識法律的朋友,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通常都在沒係事必要你講的情況下,落左一份足以成功起訴佢的自殺口供,咁事情去到當值律師手的時候,已經冇得救。

至於法院方面,最好還是借用大班在東周的文章來說明:『常任裁判官以外,由於工作繁重,不敷應付,又有特委裁判官、暫委裁判官和暫委特委裁判官的設立。後兩者的數目按法庭實際運作需要而增減,現時有十二位暫委裁判官和七位暫委特委裁判官,一般任期為六個月。暫委裁判官以日薪計,每日酬金為四千五百七十元;暫委特委裁判官的每日薪酬則為二千六百三十五元。

問題就來了,因為法庭工作壓力大,為了清除工作量以及爭取表現,博取獲委任成為月薪高達十萬以上的常任裁判官的機會,不少暫委裁判官或暫委特委裁判官都有傾向以快刀斬亂麻的方式去處理案件,尤其是一般雞毛蒜皮的案件,行內稱之為「釘官」。

釘官嚇人--「釘官」行政主義至上,雖然可以加強工作效率,卻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法治精神。原因何在?就是法官並沒有給予充分時間和空間讓當事人做好準備申辯。有些市民甚至因為怕了「惡官」而不敢也不能據理力爭,結果影響了法律訴訟的質素,也教人質疑法治精神能否恰當伸張。更不幸的是,部分裁決官封建心態作祟,以為自己高高至上,手握尚方寶劍,便可以隨便擺官威,經常以權壓人,大聲訓斥在庭人士,包括律師、檢控官、當事人以至無辜的證人。這些不合情理的表現,只會令普羅市民望(法)庭生畏,甚至卻步,不敢相信法官應該大公無私,公正執法,因而影響大眾對司法制度的信任。』

看到這裏,大家當明白一個「窮人含忍」的背後,除了陰謀論的官官相衛之外,有更多的是制度帶來的錯誤。

回到案情,看看今日蘋果日報的報導
「為何律政司不檢控 Amina危險駕駛而是刑罰較輕的不小心駕駛,又以較輕的《警察條例》而非《侵害人身罪行》起訴襲警。警方刑事及保安處處長鄧甘滿昨日解釋,處理襲警案,會視乎案情、手法、是否有武器及遇襲警員受傷程度等,考慮以那條法例檢控。

明白了,原來視乎案情、手法、是否有武器及遇襲警員受傷程度等,掌摑差人比起社運份子在遊行示威中不小心「掂」到警察更輕微!鄧甘滿的解釋顯示,在鏡頭前掌摑差人會得到一條教輕的罪名檢控。

「他又透露,當日負責案件的警官基於案情不複雜,提出控罪時無徵詢律政司意見。

見到未呀?係警方自己選擇一條輕些的罪名控告,唔關律政司事,亦唔關法官事呀!警方仲大大聲話要抗議?原來下面班伙記被有錢佬打,上頭提出檢控的就換條輕罪!鳥盡弓藏,叫下層警員欺壓良民時就兇狠,面對有錢人上頭就碌 X....警方仲好意思干預司法,開聲抗議輕判?

「警方指, Amina當日曾兩次襲警,即先在案發現場掌摑交通警,及後又在警署襲擊一名女警,然而律政司卻放棄檢控襲擊女警一罪。鄧甘滿解釋,辯方律師提出認罪協議,承認首三項控罪以換取撤銷第四項襲警罪,律政司曾徵詢警方意見,警方認為三項控罪已充份反映案情及罪行嚴重性,「呢啲係好平常嘅情況,而且可以加快審訊時間,符合公眾利益」。

撤銷控罪係因為「警方認為三項控罪已充份反映案情及罪行嚴重性」呀!先告一條輕罪,然後再主動撤銷其中一條控罪,而三項控罪包括咩事呢?唔係危險駕駛,而係輕好多的不小心駕駛呀!乜原來唔係因為法官之間官官相衛咩?乜法官同差人好 friend 咩?點解差人要咁維護包致金姪女的利益?究竟因為佢係包致金姪女,定係因為佢係行政會議成員夏佳理的外甥女呀?定係純粹佢係有錢人,已經可以贏得警方的「禮遇」呀?

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認為,撤銷較重控罪換取認罪協議很罕見,有「賣大包」嫌疑。作為警方一份子的廖潔明,你都認為今次係警方賣大包呀?係囉,賣邊個大包呀?警方唔係對法官好不滿咩?唔係在律政司都未決定點做之前,就已經去抗議啦咩?警方幾時去警察總部門口對自己示威呢?

為何有錢人總是輕判?問問香港警察啦!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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