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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一, 11月 09, 2009

徐宇軒事件為何警方唔做野?

『明報:阿軒堅稱,除了他的個人資料屬實之外,所有網上故事都是虛構,「例如有人話我欠他錢,事實上我根本不認識他」。他表示,早前和女友分手,懷疑被惡意中傷,曾致電對方詰問,對方回應稱:「你自己同警察講。」
...
阿軒說,報案時警方叫他暫時保持沉默,以免發布消息者修改資料,因此一直沒有回應批評,直至前晚收到電台節目邀請才決心作出回應。警方發言人說,11月3日下午接獲阿軒報案,案件暫列作「電話滋擾」處理,私隱專員公署則不評論個別案件。
...
阿軒表示,已經尋求警方和私隱專員公署協助,但警方指事件不涉刑事成分,叫他循民事途徑控告誹謗索償。私隱專員公署表示,阿軒的個人資料並非經由討論區或網絡公司發放,難以提供協助。阿軒稱答覆令他感到無奈,但其父母則稱會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讓我們先做到真正的中立,不預設立場,分析究竟是誰對誰錯;首先,徐宇軒的人格和我們無關,他是好人、是壞人、是衰人、是賤人還是聖人,和警方都沒有關係,重要的是,事件有沒有刑事成份?如果有刑事成份,警方就必須處理;如果沒有,成件事好似目前報導一樣,和警方無關。

先假設網上傳徐宇軒所作所為,特別是涉及刑事成份--推女孩落樓梯是真的,特別是推懷孕的女孩落樓梯引致流產是真的,那麼徐宇軒就犯了刑事罪行,如是者就和吉野家案一樣,成為了一宗網民披露的刑事案件,為甚麼警方不和吉野家案一樣,主動去接觸女事主接受調查?

女事主之前未必想接觸警方,就正如吉野家案一樣;但事實就是案件已經由互聯網驚動了幾萬人,甚至成為了明報的頭條,那麼基於公眾利益理由,警方絕對有責任企出來,呼籲女事主提供證據吧?另一方面,網上還有眾多的女事主朋友云云的,以警方以往「努力查案」--特別是針對市民遊行集會的「主動查案」精神,為何在今次案件全部消失了?最低限度出來呼籲,所有和本案有關的人都和警方聯絡提供證據,這樣的事為何不做呢?

難道警方當那幾萬香港市民係透明的嗎?難道警方認為,那幾萬人全部都是傻佬嗎?如果警方相信本案有任何真確的可能性,是否不應如此懶惰乜都唔做呢?是否應該最少出來公開呼籲一下,如果有任何線索,請聯絡警方,而不止是打上一些網上電台去「訴心聲」呢?難道警方對幾萬市民的聲音,都完全不願意聆聽嗎?

反過來,如果徐宇軒是無辜的--即他根本沒有推人落樓梯,那麼這個推人樓梯的說法,令人流產的說法,就是一個惡意中傷;成件事無中生有的話,警方又怎可能甚麼都不做呢?記得陳冠希一案嗎?連「一哥」鄧竟成都出來恐嚇市民,說藏有一張相都「可能」犯法,為甚麼如今警方卻連一個聲明都唔肯發呢?唔通因為徐宇軒係一個無權、無勢、無錢的小朋友,所以警方就用雙重標準對待嗎?

讓我們看看香港法例第21章《誹謗條例》:

誹謗條例 - SECT 5
發布明知虛假的永久形式誹謗

任何人惡意發布他明知屬虛假誹謗名譽的永久形式誹謗, 可處監禁2年以及被判繳付法院判處的 罰款。(由1911年第30號附表修訂; 由1961年第33號第4條修訂) [比照1843 c. 96 s. 4 U.K.]

這就是誹謗罪中最嚴重的刑事誹謗--問題來了,如果徐宇軒是清白的,例如沒有推過女孩落樓梯,也沒有令女孩流產的話,而有人卻故意發佈這樣的消息,是否就已經乎合「刑事誹謗」的要求呢?

當然,刑事誹謗的要求極高,又需要先取得大法官的批准;但警方常常濫用的「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呢?根據一年前東亞銀行的例子,警方在對待大商家,特首選舉主任李國寶時,為何態度完全兩樣呢?

比較下一年前的網上假消息案件,就可以明顯看到警方完全不同的態度:
警方拘一男子涉嫌網上散播銀行擠提謠言
2008-09-27 HKT 23:23
警方拘捕一名 34 歲男子,懷疑他於網上討論區散播消息,指本港一間金融機構將會出現擠提,並呼籲公眾將存款提取。

該名男子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被捕。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科技罪案組探員,昨日發現討論區留言後,今日下午在筲箕灣將該名男子拘捕。他現正被扣留調查 。

警方提醒市民,任何人如發放惡意虛假訊息,不但需要負上民事責任,根據《刑事罪行條例》,更有可能干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之罪名,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

警方同時呼籲市民應正當合法地使用互聯網,不要傳送不負責任的訊息。

有人在網上散佈東亞銀行不穩的消息,事後證明東亞的確出現嚴重問題,可是警方卻第一時間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的罪名,走去拉人。

「東亞銀行發出盈利警告 債務抵押證券投資虧蝕 35 億元
2008-10-27 HKT 16:52
東亞銀行發出盈利警告,本年度因為出售債務抵押證券(CDO) 虧損 35 億元,將令本年度溢利大幅倒退。東亞去年盈利有 41 億元。

東亞銀行表示,在環球金融市場持續動盪下,所持有的債務抵押證券投資組合,公平價值進一步下跌,如果持有至到期日,剩餘淨值可能進一步大幅削減,所以該行決定在到期日前出售仍有帳面值的組合。」

東亞銀行出現財政問題,上年在網上傳出後出現幾則「小道消息」,然後出現擠提;事後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卻派警員打電話給東亞的提款的存戶,更查問消息來源是否東亞的員工!

警方可否解釋下,為何東亞上年度財政有困難是某程度的客觀事實,可是警方卻高調查案,還要把發放消息的人士視為「不誠實使用電腦」?徐宇軒聲稱有人惡意中傷,警方卻完全不採取任何行動--包括用不誠實使用電腦,以及刑事誹謗去調查處理,而只是用「電話騷擾」去處理呢?

定係因為呢位徐宇軒只係小人物,大家試下用同樣的方法對待下李國寶,你認為警方會唔會做野呢?你認為「一哥」又會唔會出來恐嚇市民呢?

對--無論徐宇軒有冇推人落樓梯,兩個可能性都有刑事成份,要不就是傷人罪、襲擊罪,要不就是「不誠實使用電腦」或刑事誹謗罪,但搞了大半個禮拜,我們卻只看到警方不聞不問,任由事件惡化到上埋報紙頭條,而不理目前法例已經可以執法的事實。

對,記得律政司近年才把百幾年前普通法的案例--妨礙公眾體統罪,「現代化」用到今日在公眾場所的偷拍者身上;又把百幾年前的「包攬訴訟罪」拿出來,用來起訴那些代人告人工傷的中介公司,連示威遊行,都可以控告你「阻街」,律政署與警方要有心使用權力的時候,乜野權力都可以搬出來;掉轉頭,佢地又可以乜野都唔做,正如明明司徒華同蔡素玉都一樣係上民間電台,佢地就只告司徒華,不告蔡素玉,吹咩?

警方和政府常常用很多錢去「教育市民」,特別是常常對年青人的行為指指點點;偏偏年青人今次真的出了問題,可是政府採取的態度,卻就是不聞不問你死你事。現行法例做得到的,他們偏不做,動機何在?甚麼都不做的目的是甚麼?難道是故意讓問題惡化,然後給政府藉口去推出網絡廿三條,用來監管互聯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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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宇軒事件所重複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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