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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月 29, 2008

拍案驚奇笨周融(下)

發酵的男人,終於完全發酵--釀酒要用葡萄,釀笨周融甚麼好呢?

有一點要為笨周融說句公道話,今日的求職制度真的很有問題,很多人事部門都極度官僚,1. 很多招聘都是假的--根本已經有了人選,只是為了做騷,呃人去 Interview,然後把自己的老友、請托的朋友安插上去; 2. 負責選人的部門,根本沒有「帶眼識人」的能力,這是一種很基本的才能,可是今日香港人特別缺乏;3. 老問題,以為請人是街市買菜,對方愈多學位就愈「抵」,而不是思考自己需要的人是甚麼,這樣的人留在這個位置,會做得長嗎?這樣的人只是死讀書,適合這個職位嗎?

朋友的立案法團請管理員,一班委員興高采烈:A. 嘩,這個人年輕兩歲!B. 嘩!這個人曾任大公司!C. 嘩,這個後生仔才三十多!D. 嘩!這個人居然有大學學位! E. 嘩!這個人很會說話,我就請他吧!

對,咁好條件,做唔夠一個月就走左去了;這是一種很基本的概念,可是在膠港,擁有常識思考的老闆,已經好似絕種動物,難以找到幾個。

以往老人家的教導--不要常跳槽,你知道今日的獵頭公司是怎樣教人的?

1. 千萬要跳槽,只有不斷跳槽人工才會更高
2. 千萬不要在同一間公司太久,一年多兩年就一定要轉工,否則將被未來老闆視為「沒有人要的蘿底橙」
3. 千萬不要在同一個位置太久,理論上你變為了「專才」,實際上卻被視為「識野太少」,必須樣樣都識少少扮代表,表面上通通識,實際上通通都唔識--Who Fxxking Cares?
4. 最好有幾十樣唔同背景唔同位置的公司,砌靚自己 profile
5. 最好有多幾個學位

每次見到有批純情的長輩,仍然以舊世代法則教人之時,林忌就真的很想回應,看看這個膠港目前的狀況吧,這就是第三、四、五代香港人,所要面對的工作環境!未暖身未熟手就走,於是全港的打工仔有如走馬燈、音樂椅、轉過頭又是生手,這樣的工作能力會不會打折扣呢?為甚麼狗改不了吃屎?為甚麼只求對象「多才多藝」,卻不是找一個適合可以長期作戰的人?

「搵工跳槽」的 Recruit,就是周融先生的偉大發明;作為「老行尊」,周融應該明白香港人事市場的潛規則吧?擁有一枝咪,一個早上黃金時段的「烽煙」節目主持位置,周融可有為這些種種不平事叫屈?可有為年輕一代叫屈?要到為自己的利益才會企出來拍檯?如果全港市民的利益你都不痛不癢,反過來市民亦睬你都傻,Who Fxxking Cares?

當年輕一代有了學位,也辛辛苦苦花大筆金錢時間在放工後讀多幾個之時,周融在做甚麼?香港有這麼多的遙距課程,校外進修學院,這麼多的工餘學位,如果周融先生有大志做廣播處處長,為甚麼周融不進修?十幾廿年來都不去進修一個學位?

周融怪大家歧視不公--這就是周融自己種下的苦果;這個制度有太太太太太多不公平的現象,早就應該要出來爭取了!可是周融呢?你決定站在建制的一邊,去為他們塗脂抹粉,那你為何不去成為建制的一份子--讀一個大學學位,很難為你嗎?

反過頭又來「忽然長毛」?有著數又要平權?周融,全世界的著數俾你搵哂,好唔好?

曰:「拍案驚奇笨周融,聲嘶力竭頓成蟲,沒有學位想搵工?發酵真愛發噏風!」

拍案驚奇笨周融(中)
拍案驚奇笨周融(上)

星期三, 2月 27, 2008

拍案驚奇笨周融(上)

周融呀周融,融周呀融周,廣播處處長之職--笨周一出,誰與爭鋒?

說周融笨可不是生安白造,多年來笨周融的主持風格,就是永遠不出火--火花欠奉的所謂「理性討論」,可是一個記者招待會,周融居然打破了自己「不出火」的規律,雙手握拳有之,大力拍案有之,令人咄咄驚奇,就有如滿天流星雨以降,或又如漫天飛花落長空,就有如西部牛仔希希,帶著少許憂屈的眼神,輕輕吹一吹自己的槍管,突然流露的的剎那奸邪笑意。

周融多年作為一個「烽煙」節目主持人,對他人不公、不義、不合情理的事情,都只不過是輕描淡寫,就像一個紙扎的死人,皮笑肉不笑泛不起一絲漣漪;轉個頭為了自己的名利權位,就「忽然長毛」上身,看那雙手握拳下的青筋,看那憤而拍案的激情,不但無法惹人同情,更添世人反感--怎麼?原來笨周融還硬得起來?為誰而硬?原來是為自己才硬!原來周融的「理性」只對別人,卻不對自己?原來他人的公義公道,周融可以輕描淡寫去粉飾,反過來自己為了才每月十六萬多的臭錢,就可以一反常態,化身成為他的死對頭鄭經翰?大班可為了人民的疾苦良知而怒,笨周融則只為了自己的錢財權位而怒,相距不只千里哉?

曰:「拍案驚奇笨周融,一舉立變可憐蟲,鬼迷心竅求高中,魂飛魄散冇陰功!」

忌按:所有文章歡迎轉載,只須聲明出處及連結 :)

拍案驚奇笨周融(中)
拍案驚奇笨周融(上)

星期二, 2月 26, 2008

陳冠希錯甚麼之三

林忌窮追猛打陳冠希,目的何在?以一貫香港人的智慧--陰謀論說,林忌一定和陳冠希有仇!

對不起,我對陳冠希一點惡感也沒有,亦對陳冠希鏡頭前鏡頭後的所作所為沒有多大興趣,而正正就是那些人口口聲聲所說的一點--是非黑白對錯公義。

最初有網友通知林忌,說很多年青人居然支持陳冠希,林忌聽完亦覺得沒有甚麼大不了;可是當看見 facebook 目前已經二千五百人,加入一個叫「我都唔知陳冠希錯乜」的小組,而其中的人士,既有電台 DJ、傳媒工作者、甚至有幾個讀法律出身的人時,林忌就真的忍唔住,很想問他們,你怎可連他錯甚麼都不知道?

膠城的冥王發動了反制,在 facebook 開了一個新 group,叫「我知道陳冠希錯乜」,歡迎大家加入去申張正義,證明我們這個社會還有對錯之分。

讀法律的朋友,總有讀過 Tort Law 吧?如果當陳冠希從 Tort Law 的 copyright 觀點可以拿來用時,有關人等可有留意法律界人士一直所引述的,有關女星可能可以控告陳冠希索償的論點?

受害人可向3單位索償

針對受害女性可否就民事索償追討損失,香港律師黃國桐指出,受害人可以向3個單位,即拍攝者、發放者和偷取相片的電腦公司要求賠償。不過,要告當然是告最有錢那個,陳冠希曾說自己銀行有8000萬港幣存款(約3300萬令吉),存夠1億5000萬就會和女友Vincy結婚,若他今次敗訴,相信連老婆本都會輸掉。

女星可以用對方疏忽處理為由,向拍攝照片者索償。若刑事檢控成立,則民事訴訟便可以順利進行。

至於女星所屬的經理人公司,也可為女星進行民事索償,“不過經理人公司追討主要是利益受損,女星本身可以再加精神受損、名譽損失、心靈受創等等幾種金額要求索償,賠償金額應該會比由經理人公司提出追討較多。

索償法 Tort Law 的其中一個最重要的觀點,就是 Duty of care--they adhere to a reasonable standard of care while performing any acts that could foreseeably harm others. In order to proceed with an action in negligence, the plaintiff must be able to articulate a duty of care imposed by law which the defendant has breached. In turn, breaching a duty may subject an individual to liability in tort.

The duty of care may exist between individuals with no current direct relationship (familial or contractual or otherwise), but eventually become related in some manner, as defined by common law.

Duty of Care 來自 1932 年 Common Law 其中一個最著名的案例 Donoghue v Stevenson,從此即使雙方沒有直接的合約或協議,那些擁有 Duty of care 的個人、公司、團體,都要對其自我的行為負責,而不可以單純以「不小心」推卸責任;這個法理觀念不但在 Tort Law 有效,亦推廣到刑法之中,例如虐兒罪就是 Duty of Care 的問題。

「不小心」在法律上絕對不是一個「免責」的藉口,不小心殺人,不小心處理危險品,不小心把自己的嬰兒單獨留在家中等等;如果「不小心」就大哂免責,那麼下次你有前度女友的相片,你很憎惡他,是否可以「不小心」放在公眾場所,引人拿走 post 上網?是否可以「不小心」把刀仔放在袋中,令警察搜身時割傷?--在法律上,已經有案例證明,把刀仔放在袋內引致警察搜身時割傷,已經是犯法;不小心,就是錯,就是要負責;家下的人唔小心仲要鬧番你轉頭。

銀行唔小心把你戶口的錢,在運送途中跌哂落街,俾路過的暴民搶走哂,銀行需唔需要負責?定銀行可以同你講:你去捉 d 暴民啦,唔關我事o架!

警監會把你的私隱資料,放上一個唔太安全的伺服器,俾人 Hack 左公開哂,然後你去追究警監會果時,警察走去 facebook 開個 group,叫「我都唔知警監會錯乜」,唔知有冇二千幾人加入呢?

最震撼就係,一大堆腦筋似漿糊的人物,大大聲:「佢都冇心!佢俾人偷之嘛!佢好鍾意俾人睇咩?」

陳冠希好鍾意俾人睇咩?我唔知,我只知道,陳冠希有上載下體相去 friendster 的前科--幾份雜誌都咁報。

你敢信哂陳冠希的一面之詞嗎?連警方都唔敢--有網民在該 group 說,都唔明點解警方盤問左陳冠希十個鐘;報紙昨日報:警方不排除隨時把證人變成疑犯;謹祝福這班真心相信陳冠希的人,不會變成第二個信哂 Mani「移花接木」說的查小欣。

查小欣在一月三十號星島日報的專欄《小宇宙》說:
「一個版本是指陳冠希將手提電腦交人維修,有人乘機盜取了絕密照片放上網,如此有跡可尋,警察早已拉人封鋪破了案。

  別說陳冠希,在下家中電腦故障,也有專人上門維修,貴為CEO的陳冠希公司沒有技術支援人員,也不至像中學生般,提覑電腦落MK或黃金修理吧,此說可信度極低。

  第二個版本是有人拾獲手機,發現內藏超友誼照,名副其實的「執到」。作為一個整天有狗仔隊亦步亦趨的惹火藝人,身懷激照,豈不是挑戰自己的運氣?

  相信以上任何一個版本都是侮辱智商,不如將層次推高,稱是有少年黑客黑入陳冠希電腦或其Facebook盜取激照,可信度會提高點。」

後記:看過一堆硬膠邏輯香港人的謬論,真係大開眼界!

「好廢既"詭辯",偷換概念...

首先,我相信無女星會要求係分手後del d相
因為佢地影果時已經知道佢地會留存落黎,
女星都無對佢地自己既所謂"私隱權"有任何要求,edison又要做d咩?」

你去警監會投訴警察,你投訴時已經知道警察會把你私隱記錄下來,你對警察處理你的私隱有冇要求?警方又要做乜?警監會處理私隱不當,原來佢地係冇責任的!神奇!

「第二,宜家針對講既係相本身既版權,並唔係內容.
就好似一篇文章入面,引用左一d名人名言或者一d個人資料,作者就因為當中有他人既私隱,就要刪除?
咁睇黎依個世界唔會再布研究報告同文獻出現.
同樣,即使edison相入面有其他人既影像,但係拍攝者係edison,版權應該歸佢.
更何況據我所知,香港仲未有關於肖像權既法例,所謂私隱權只係空口說白話.」

連私隱權 (Privacy) 和版權 (Copyright) 兩個法律觀念都分唔清膠人,仲反咬一口話人,香港膠人何其多。

不如私隱專員公署執左佢,交由海關接手啦好唔好?

「先生,公司對前員工並無任何感情或私人關係,同情侶點可以相提並論?
無人話過edison有權泄露各女星既私隱,佢亦無咁做.
不明白點解分手就要將所有相銷毀,唔通閣下係分手既時候會要求對方歸還所有你所贈送既禮物?」

有感情,就代表放棄私隱?唔怪得香港的父母,完全唔尊重自己仔女的私隱,亦唔尊重夫妻、男女之間的私隱。

所以記得下次拍拖一定要拍對方裸照,然後你大條道理講:「我對呢 d 野冇責任o架!」帶出街欣賞,俾人偷左放上網:「噢,唔關我事,係賊仔的錯!」

其他膠到冇朋友論點同人身攻擊,就廢時覆了。

陳冠希錯甚麼之二

電腦淫照被盜竊案
警擬傳召陳冠希出庭

【本報訊】藝人淫照案主角陳冠希自回港後,連日來接受警方查問,昨晚突然發表聲明,強調其「證人」身份已獲警方確認,完成與警方合作後將離港。但警方消息稱,現階段不能排除案中任何證人變成疑犯的可能性。

現階段不能排除案中任何證人變成疑犯的可能性,意思就是說,任何證人都可能隨時變成被告--這說明了甚麼?說明了林忌之前所講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傳媒一直有消息報導,相片的發放可能和陳有其他關係,而不止是單純的電腦被盜竊。

Facebook 有一個小組,叫做「我都唔知陳冠希錯咩」,過二千人認為唔跳陳冠希錯咩;情況就有如「移花接木」一樣,只靠對方講,就信到十足十。

一大班評論人,在沒有任何進一步證據之前,就否定案中幾個未解的疑點,包括

1. 陳冠希有自己上載下體相上 friendster 的前科。 
2. 有傳媒大幅報導,指陳冠希曾和他人--包括其世叔伯分享相片。
3. 有傳媒大幅報導,指陳冠希曾建立 FTP server,和朋友分享相片。
4. 有傳媒大幅報導,指陳冠希的相片早就流傳很久,且有很多不同版本云云。
5. 源頭是否只得一個?還是有其他分享的可能性
6. 陳冠希有沒有「衰十一」--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7. 陳冠希和電腦維修店有沒有其他協議,包括 backup 服務、和該維修員的合約、口頭合約、甚至關係等等,疑點利益歸於誰?全部歸於名人/有錢人/藝人陳冠希先生嗎?
8. 警方為何要搜陳冠希家,找出另外一批未出街的女藝人相片,這和案情有甚麼關係?

有人 email 轉載一些觀點質疑林忌,指相片版權屬陳所有--對,相片版權是一件事,私隱權是另一個法律觀念,請不要把兩者混淆。

「成篇文膠到無倫
分左手打友誼波有幾奇:o)
天真G都打左六年啦
好多私相網都要同自己條女/老婆拎住個網址拍一輯投名狀先可以入會
如果呢d網比人hack左爆晒D相出黎係咪又唔專重私隱:o)
宜家七公主有邊個話希希唔尊重私隱先?
連就結婚果個陳思慧都話so what喎, 使你理?」

不知那些說「友誼波」很平常的人,是否「有理由相信,那些嫁了人的女星也打友誼波呢?」反過來,打「友誼波」就等如放棄私隱權嗎?你同時打七份工,代表七間公司都可以任意處理你的私隱嗎?不是有傳媒報導過,有女星積極考慮控告陳冠希嗎?

你去警監會投訴警察,警方要你交個人私隱資料才可受理;警監會俾人 hack 左,係唔係老奉?而家警監會的受害人幾千幾萬個,有幾多人出來投訴私隱被侵犯先?有冇 10% 呢?
膠力結論:警監會資料被 hack,使你理?

對,女星可能主動放棄了私隱權,你又知道相片一定是陳冠希所說,是偷來的?為甚麼連警方都不肯定,說任何證人都可能變被告,可是成班評論界人物,卻老神在在一口咬定,陳冠希所說全部屬實--相片一定就是電腦公司偷來的?那個電腦維修員未審就被你們先判?你敢肯定他兩人之間,一定沒有協議存在?這會否妨害司法公正呢?.

星期一, 2月 25, 2008

仙樂飄飄福佳三


有人問林忌,支持你創作福佳的背後動力與精神是甚麼,想了一段時間,我也無法形容出來;直至今晚林忌重溫 Sound of Music 《仙樂飄飄處處聞》(台譯《真善美》),才想起--就是有一幕《仙》的情節,令林忌製作了福佳三。

《仙樂飄飄處處聞》在香港算是一部非常出名的西片,相信廿歲以上的香港人,都有看過/聽過/接觸過一部份;年輕的可能只在合唱團唱過部份歌曲,未必有看完整部戲,然而有一點肯定的,就是看這部戲時,大家都只集中在其美妙的歌聲,集中在其優美的旋律與奧地利壯麗的景色,可是卻看不懂/看不到/忘記了此片最想表達的訊息,身為香港人應有的共嗚--情形就如福佳系列一般,大家通常集中在歌藝、笑點以及那些令人憤怒的場面上。

《仙》片鏡頭盡是奧地利的美麗湖光山色,其拍攝地點薩爾斯堡 Salzburg 更是香港旅行團必到之地;然而本地旅行團介紹奧地利與此城,不外乎就是甚麼莫扎特故鄉呀,莫扎特朱古力等呃旅客錢的玩意,對文化歷史的內涵完全欠奉,既沒有興趣也沒有知識,抽十個香港人來問,也許不到半個會知道奧地利其實和德國,本是同文同種的國家,連語言也一樣,只是因為歷史因素而分離,對那些「愛國上腦」的民族主義者而言,奧地利是一個令他們啞口無言的實例,證明同文同種不代表一定要統一。

奧地利乃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的殘餘部份,由哈布斯堡皇室所組成的帝國,第一次大戰之前近五百年間,一直統治大半個歐洲,西歐方面,今日的荷蘭、比利時、盧森堡、瑞士、法國的阿爾薩斯及洛林,以及大半個德國,都由這個帝國所統治,至於東歐,則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克羅地亞、部份波蘭、波斯尼亞、黑塞哥維拿的領土,都是昔日帝國的領土;然而奧地利人的種族、語言和文化上,卻是不折不扣的日耳曼人,簡單而言,在種族上奧地利人幾乎和德國人完全沒有分別。然而由於北方普魯士 (Prussia) 的 Hohenzollern 皇室,要和奧地利的 Habsburg 皇室爭奪德意志的控制權,1866 年的普奧戰爭,以及 1870 年的普法戰爭,由於普魯士接二連三的勝利,甚至最後打敗法國,在巴黎的凡爾賽宮的鏡廳,宣佈成立德意志帝國,於是奧地利人就與德國的再統一絕緣,令奧地利獨立於德國以外,直至希特拉入侵為止。

《仙樂飄飄處處聞》故事的背景,就是三十年代希特拉入侵前,直到主角舉家出走外國為止;此片最令林忌印象深刻的一幕,就是男主角 Werner von Trapp 蜜月回家,奧地利卻已經被宣佈併入德國 (Anschluss),主角家也被披上了納粹旗--男主角見到之後,他毫不猶疑,立即把納粹旗揭下來,然後當眾把這面旗幟撕毀!

激勵林忌創作福佳的--就是 Werner 當眾撕爛納粹旗的一幕,對,奧地利人和德國人都是日耳曼人,大家同文同種連語言都一樣,可是奧地利有自己自豪的歷史與文化,和北方的德國人有所區別!這不是國家認同的問題,而是文化認同的問題-- Werner 最反感的,不是德奧合併,而是要強迫他--作為一個優雅而受教育的奧地利人,要去認同那面納粹旗?要去認同那面納粹旗那令人作嘔的核心價值?

Werner 做不到,林忌也一樣做不到,如果有一日對方硬迫你要去接受,那林忌亦只有一個選擇,就是學 Werner 一樣,翻山越嶺離開自己土生土長地方;福佳三製作的念頭,就是 07 年港島區補選時所激發的;林忌永遠也無法接受納粹代言人,又或者那些納粹雙生兒--共產勢力渣滓的統治。

同樣的題材,在德國,則由著名的評論家哈夫納 (Sebastian Haffner),寫了一部全世界高度評價的名著「拒絕希特拉」Defying Hitler。其中文譯本的名稱很爛,叫甚麼《一個德國人的故事》,但內容卻屬林忌所推介的好書之首--書講的是作者由目擊、抉擇、到拒絕希特拉統治的故事!小市民面對這樣的「無窮大勢力」、「強權大勢力」,無助的我們可以怎辦?和他們合作出賣良知與靈魂以換取肉體的生活,還是站出來玉石俱焚?如果做不到,有沒有其他的可能性,例如規避遠走他方?和《仙樂飄飄》的男主角一樣,哈夫納選擇性了離開,兩人都是深深愛自己的國家文化,深深愛自己的土地與生活,可是在面對良心、良知的考驗下,他們都沒有選擇,只有轉身離開。

這就是林忌想在《福佳三》所表達的訊息--那些有權、有勢、有錢的勢力,集官、政、商、娛勾結在一起,顛倒黑白是非,罔顧禮義廉恥!至於那些無知的俗眾(借用尼采定義的 rabble),對自身尤關的問題不感興趣;那些有知識有能力的人,不是選擇了投身利益集團從中取利,就是慨嘆個人力量太渺小,採取「被動合作」的態度,接納這些不公、不義、不合理的現況。更甚者--全情投入擦鞋,成為無敵的盲毛,去一起「創造吳三桂」,把那些仍有勇氣,仍敢企出來的人打壓迫害!次次北上拜山之時,總有滿山的瘋狗出來亂咬人,甚至連「漢奸」這個名詞也抬出來!那些人的立場取態,甚至公開發言,全部隨時隨地可更改,倒轉黑色和白色,令騙子也隨時可以變色的變色龍,還要當我們都是茂利,是白痴,是「移花接木」,接了一個月,一個澄清道歉也沒有,就轉過頭,告訴大家「你侵犯版權」!噢,不是移花接木呢?我真心相信是移花接木,又怎有可能侵權呢?信佢嗎?信佢就真係癡線啦!

完全沒有反省!無知的人繼續無知,無恥的人繼續無恥,一大堆飽讀詩書的所謂知識分子,只會為眼前的幾粒微塵說三道四,卻對遠少少的山崩地裂大決堤視而不見;俗眾當然對眼前的危險一無所知,那些知道的,問問自己,你可有對這種情況做過甚麼?你可有盡自己的所能,去改變一些情況?又或者,最起碼,有如《仙樂飄飄》戲中的修女、合唱團經理人一樣,扶那些有能力改變,有需要幫助的人一把?還是只是甚麼都不做,又或者甚麼都做不成?

我們就如《仙》中 Edelweiss 雪絨花一般的孤獨與弱小,唯有保持內心的純潔,盡自己的所能去改變這個無可救藥的社會,大家全力去爭取自由,才總有一天,最後勝利永久而不朽。

星期日, 2月 24, 2008

報評會關心假新聞嗎?

報業評議會批評報章以藝人淫照促銷
[23/02 星期六 14:32]

報業評議會主席陳韜文表示,收到不少涉及報章刊登藝人淫褻照片的投訴。他批評報章雜誌以侵犯藝人私隱促銷,做法煽情,要求當局檢討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他又指,事件主角陳冠希已表明是相片版權持有人,呼籲傳媒刊登時考慮版權問題。

陳韜文先講淫褻,再講私隱,又轉過頭叫人修改《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到最後仲要走去講陳冠希的版權!移形換影速度快如「移花接木」,令人嘆為觀止!

禁狗仔隊啦!禁娛樂版啦!以後報紙唔使調查,只係報導人地講乜就得了!人地話係移花接木,就講係移花接木囉,仲使乜調查,全部都係私隱嘛!

係囉,又講私隱,又轉過頭返去講《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陳韜文識唔識法律?定係佢想改條例做《私隱及不雅條例》,凡被報導的人認為「不雅」,就唔可以報導?

到最後一句,陳韜文立即露底--陳冠希已表明是相片版權持有人,呼籲傳媒刊登時考慮版權問題!嘩,乜陳韜文咁關心陳冠希的版權呀?定係佢覺得旗下的報紙唔識法律,冇法律代表,要由陳韜文待勞呢?

唔知「報評會」在這一個月內,可有做過任何積極的事情,例如透過演藝人協會關係,聯絡陳冠希早日承認相片版權,以早日「呼籲」全港報紙,要「考慮」版權問題?

版權問題係民事,報評會係唔係當旗下的報紙全部人人都唔識法律,要佢地「呼籲考慮」?

既然陳韜文大大聲用陳冠希的版權問題說教,點解陳韜文唔譴責陳冠希咁遲先出來,助長歪風呀?陳韜文係代表邊個?代表陳冠希,代表海關,定係代表法律界?呢 d 咁樣質素的組織,仲成日話要政府俾多一些權力俾佢?事隔一個月出來發膠音,代陳冠希講版權?你咩身份呀?

再望望「報評會」的副主席身份,咦?香港演藝人協會前副會長?呢件事上面,報界的立場同演藝人協會有冇利益衝突呢?一大堆演藝人、報紙作故事,搵一堆冇名冇姓的「專家證人」出來,再加上一班有名有姓如查小欣之流的評論,報評會點解成個聲明提都唔提呢?

2007 香港報業評議會主席及副主席
主席:
陳韜文教授
香港中文大學新聞與傳播學院教授

副主席:
黃錦燊博士
執業大律師、香港演藝人協會前副會長

張圭陽博士
香港電台訓練及發展組總監

點解作為「報評會」走去關注演藝人的版權,仲多過傳媒老作新聞講大話?演藝人講大話,演藝公司講大話你話唔關自己事,全港傳媒湧現一對冇名冇姓的「專家證人」,「一眼睇落去就知係移花接木啦」、「全港市民都支持阿嬌」--這些大是大非的道德問題,報評會唔關心o架?報評會難道只關心演藝人的私隱,點解唔關心下傳媒公然欺騙市民的問題?難道新聞的真假唔重要?難道報評會一點都唔關心傳媒作新聞?咁當年成日譴責陳健康事件,仲有咩 ground?呢個組織仲有咩資格自稱代表香港的報業?

伸延閱讀:
陳冠希錯甚麼之三
陳冠希錯甚麼之二
福佳,We have money!
報評會關心假新聞嗎?
人大「近乎完美」評淫相記招公關
陳冠希有尊重私隱權嗎?
問題還是民主普選!
不小心有沒有錯?
淫相記者會
過百萬人要錯監?
警方錯上加錯
從假消息看淫相風波
疑似藝人的雙重標準
警方的死貓
朋友!
應公開受害人資料嗎?
失控之二
文匯報就是「移花接木」源頭
公信第一的朋友
「奇拿」再現
移花接木選擇性執法
陳冠希有誠意嗎?
陳藝人移花接木?
譚校長金句陪過年
沒有動機都可以硬膠
是誰累死 A, B, C, G?
長毛網站被 Hack--警隊何在?
原來真相最不重要
有人敢企出來報警嗎?
白色恐嚇--不雅廿三條
選擇性道德之二
淫照風暴陷兩難
工聯會改名做商聯會吧!
幾時拉埋「哂蕉藝人」?
選擇性道德
熱烈祝賀香港選擇性執法!
從色情連結案看淫相事件
失控
裸照風暴

人大「近乎完美」評淫相記招公關

王英偉:道歉發言「近乎完美」
[2008-02-23]

 藝人淫照案的主角陳冠希終於親自現身面對傳媒發表道歉聲明,於新城電台《集知新世代》節目「開咪」已有2個多月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王英偉表示,與其節目拍檔由公關的角度討論陳的表現,最後得出4個字評價「近乎完美」。

 王英偉解釋,陳以其最熟識的英文發言,凸顯其「鬼仔」性格,同時,他又多次向受影響人士道歉,以英文發言較容易說出「sorry」,不同以中文說出「對不起」那麼沉重,而其道歉聲明內的用字在事前亦曾作出雕琢,例如他指會「無限期」 (indefinitely)離開娛樂圈,時間「可長可短」,另又提及自己未能成為年輕人的好榜樣等,已經回應了社會在事件發生後對其提出的批評。

 不過王英偉表示,陳冠希實在太遲出來回應事件。

睇完呢段「近乎完美」的高質素評論之後,林忌終於明白,點解奧運歌的歌名,叫做「 We are ready」了。

林忌解釋,香港明星以其最熟識的 Chinglish 唱歌,凸顯其「假洋鬼子」性格,同時,歌星又多次向外國人士發音,以英文發言較容易說出「We are ready」,不同以中文說出「我準備好」那麼硬膠,而其發音的文字前亦曾作出雕琢,例如「準備好」(ready) 不代表沒有意外發生,準備程度「可高可低」,另又提及中國的努力等,已經回應了全球在北京奧運及外交政策上的批評!

很好,很完美,這樣質素的評論可以上報,這樣質素的人可以做人大,這樣質素的評論可以上電台發膠音,唔怪得近乎完美啦。

因此,香港以後不用推廣普通話了,大家一齊用英文發言,才可以得到「近乎完美」的評價的!用中文講野,太太太沉重了!咁小事,咁沉重做乜?求其講一句 excuse me 未算囉!

「無限期」 (indefinitely)離開娛樂圈,時間「可長可短」--明白了嗎?2020 年後「可以普選,這就是「近乎完美」的說明了,簡單來講,即係呃香港人就會得到人大的讚賞:好叻仔呀,講下你地就信,呃下你地令你地信到十足十,全國人大就會讚你「近乎完美」,人 in 佢又 in, 仲唔係 incredible?

點解全國人大要咁幫陳冠希?點解土共要力撐香港偽人?而家大家明未?果然係「近乎完美」的欺騙市民計劃!王英偉先生,真係同希哥一樣咁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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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冠希有尊重私隱嗎?

看到有些人大大聲說:「到今日我都不明白,陳冠希有甚麼做錯!」
他們說:「兩個人關上房門做乜,不關其他人的事,是偷相的錯!」

真的嗎?這就是香港社會最可怕的地方--發生這樣嚴重的事情,居然都有這麼多人,認為陳冠希沒有錯!

當然,他是「受害者」--危險駕駛撞死人的司機,往往他自己都是受害者,可是為甚麼從來看不見這些公眾為這批不幸「危險駕駛」的人辯護?

這個社會最多差不多先生,你跟他們談法律,他跟你談道德;你跟他們談道德,他又跟你談法律了。

說到口水乾,最近看到人人都搬出「私隱權」大旗!好呀,林忌跟你談私隱權吧!陳冠希錯甚麼?他就是侵犯了他人的私隱權!

那些女性在當時跟他一起做甚麼,拍甚麼,不關外人的事--你全對,可是事後呢?
閣下是否有準確的消息,證明那些女性全部至今心甘情願跟他一腳踏七船?

表面證據看,最少兩個嫁了人,兩個待嫁,除了一位「幸運兒」之外,全部不是已經分了手嗎?

對,分了手,這些女性相片的私隱權,歸誰呀?我不是談相片的版權,我是說大家常常談在口邊的「私隱權」!

如果相片只是陳冠希自己,又或者相片只是陳冠希與他的現任女友,對,這都是他們的私隱權!
可是那些其他的女受害人呢?特別是那些結了婚的呢?陳冠希保留她人最隱密資料,意欲何為?

重溫?這是甚麼道德?先不談道德,你的前公司保留你的個人資料,不但不作銷毀還保管不力,你會有甚麼感受?這是不是你的私隱權?

前公司可有權利泄露你的私隱?還是他們有責任在「分手」後,把這些資料銷毀?
這些口口聲聲尊重私隱權的人,正正對私隱權無知,而且是最不尊重私隱權的人。

一大堆邏輯混亂的人,最喜愛感情論事,因此林忌引用他們常掛在口邊的例子反問:「要是你娘親,你妻子,你女兒的淫相持有在其前度情人之手,你有甚麼感想?你認為那些前度情人,可有需要立即銷毀那些相片?還是不時『重溫』及面對可能失竊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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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月 23, 2008

問題還是民主普選!

練乙錚在《信報》發表《明星放棄私隱權有害社會》一文,列舉美國的案例,提出私隱權保護的重要性,結論說:「涉案眾明星像基辛格一樣不以私隱受侵犯提出起訴,不僅放棄自身的權利,亦直接引致不少網民疏忽了自己應該尊重別人私隱的義務;筆者認為,眾明星這種自私行為,不僅害己害人,還遺害社會。似乎,最該在此事上動腦筋的官員,除了警務處處長之外,還是管教育和公民教育的兩位局長。」

對,我認同私隱權,正如我認同國家安全法例一樣,在一個建全的民主社會體制之中,這是應該擁有的一部份;問題是,我們香港現在所擁有的社會、法制與政治體制,是一個民主社會嗎?

美國保護私隱權,其最終的憲法上原則來自哪裏?來自美國憲法啊!香港的基本法理論上就是以其為師;然而實際上呢?連民間電台開咪一件這樣普通不過的事,立法會都無視《電訊條例》其中可能違憲的部份,和《秘密監察條例》一樣,完全只方便行政部門,而不是從真正公平、公正服務市民著眼。

對,問題就是憲政的問題--如同林忌之前所提過的如《保安員條例》歧視 65 歲以上人士,如《建築物管理條例》對違規管理公司、業主立案法團根本沒有任何規管一樣,再有如一條《兒童色情條例》,在今次案件中當事人隨時可能犯法等,這些一切一切的法律漏洞和不公現象,我們的立法會議員在做甚麼?

很奇怪的,我們除了選擇性執法之外,更愛選擇性引進法律--保障有權、有名、有利、有勢的,就永遠得到優先重視,保障小市民的,關乎普選的問題,就永遠排到最後;在沒有普選的議會制衡之下,引進嚴格的私隱權法律,先不論在今日互聯網普及的今天是否可行,立刻會發生的事情是甚麼?

在未有私隱保護之前,警方已經可以就一張只屬「不雅」的照片,大舉搜查鍾亦天的家,甚至不斷單方面說,鍾亦天持有多張白金信用卡,可能詐欺銀行云云;反過來問問,警方在調查鍾亦天的信用卡及財政狀況之前,可有如練乙錚文章所舉的例,如美國部份州份警方為查垃圾也要申請搜查令?

未起訴有關罪名之前,單方面向全香港公佈鍾亦天的財政狀況,可有侵犯鍾亦天的私隱?是否未審先判?可有違英國普通法 Entick v. Carrington (1765) 案例,有關在公眾法律影響私人法律的判決?

By the laws of England, every invasion of private property, be it ever so minute, is a trespass. No man can set his foot upon my ground without my license, but he is liable to an action, though the damage be nothing; which is proved by every declaration in trespass, where the defendant is called upon to answer for bruising the grass and even treading upon the soil.

警方對外的發言是一套,對法院的控告卻是另一套,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鍾亦天的財政狀況,和他發一張不雅照片有關--欠錢、窮就會犯法?目前警方濫權的問題已經如此嚴重,如果在沒有民主議會監督下立法加強私隱權,我們會見到甚麼情況出現?

與其關注明星的私隱,為何不談談警監會所侵犯的個人私隱?難道全港市民向警方投訴的私隱權,也比不上幾個明星的幾張相片嗎?香港最離奇古怪的地方,就是一些實際上嚴重十倍的事情,卻因為沒有娛樂性而冇人關心;而一些晦暗不明的問題,卻有大量的人以為,只是加減數的簡單立法,就可以解決問題。

談談實際吧?以香港彈丸之地,立一條再緊的私隱條例又如何?香港可擁有中國的司法管轄權?可擁有外國的司法管轄權?把香港變成第二個塔利班政府,要審查互聯網嗎?還是索性禁止市民上網?

說來奇怪,談到美國保護私隱權,為何美國的警察沒有保護 Paris Hilton?為何 Paris Hilton 的四仔碟可以在美國的大街大巷合法公然販賣?為何 Paris Hilton 最後做到的一點,只是和其前男友和解,分享其影碟的收入?美國的事情發生在好幾年前,香港的當事人可有一點兒警覺性?

再談到私隱權,陳冠希的「收藏」當中,有些據聞已經身為人婦;當事有親密關係是一回事,事後仍然保留這些「收藏」,可有侵犯這些受害人的私隱?有關人等可有在「分手」之後,銷毀這些他人物品?

反之,如果係警方保護不力,令這些私隱由警方流出市面,有如警監會的事情一樣,不知那些認為陳冠希不用道歉的人,可否會要求警方道歉?難道陳冠希的物品之中,只有他自己的私隱嗎?難道陳冠希的物品當中,只有他現任女友的私隱嗎?分手之後保留他人的「紀錄」,意欲何為?如果加強私隱權,這樣粗疏管有他人最重要私隱的行為,可需要負責?

對,林忌是支持私隱權立法的,但要處理這樣複雜的問題,以目前的立法機構做得到嗎?在沒有民主普選持續討論持續修正的議會,議員的私人草案武功全部被廢除,除了立出一些神權塔利班的法律之外,你認為今日的垃圾會做得到嗎?問問工聯會班大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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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乙錚對美國保護私隱權不明白﹐ 和美國憲法保障私穩權的某些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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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 2月 22, 2008

不小心有沒有錯?

其中一個支持陳冠希的論點--佢遺失檔案,都係唔小心之嘛,例如跌左個銀包,或者跌左個電話之類...... 他自己都唔想的。

假如有一日,北韓的金正日同你講,佢都係唔小心,跌左個核彈來香港,你又接唔接受?

有人想問,點解時下的年青人越來越不負責任,有無數家長認為,今日的年青人無論思想行為,都幼稚過以前很多云云,林忌很想問一句,家長有沒有想過,你自己是用甚麼標準身教子女的?

唔小心--只係減輕罪責,唔代表係免責聲明,假如你的子女和你說,佢唔小心把你戶口的錢全部跌哂,又或者唔小心把全屋的資產都輸哂,你會有咩感受?

有些東西可以唔小心,但有些東西係絕對不可唔小心;你唔小心殺左人,一樣係殺左人,唔係謀殺,未誤殺囉,要免責的話,就睇下有咩理由,果個免責的理由充唔充份,可以令人免受(包括法律)的制裁。

昔日的家長,包括教林忌的,對遺失銀包、電話的行為,會立即嚴厲教訓--這不只是錢的問題,而屬是非對錯的問題。對就是對,錯就是錯,遺失一張紙巾,與遺失一個核彈,責任會有所不同吧?

沒有人強迫你拍咸相,對,拍咸相是你自己的自由,可是自己選擇了與炸藥同眠,考慮自己的身份、地位、女伴的身份地位,危機意識太低,是否需要道歉?

今日的家長,就係讓小朋友自己去玩火,然後個仔俾火燒傷,唔單止唔怪個仔同自己,仲怪番朋輩、傳媒、政府、老師轉頭,你問林忌,林忌認為這樣的家長,應該選擇切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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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21, 2008

淫相記者會

律師指未經同意下載陳冠希照片屬侵權 [21/02 星期四 17:17]

陳冠希透過律師發表聲明,呼籲傳媒立即停止刊登網上流傳,載有陳冠希及其女性朋友的親密相片。聲明指陳冠希已委托律師,在他能力權限內,採取所需的法律行動,以保障所有被事件影響的受害者的利益。並強調陳冠希是相片的版權擁有人,受到知識產權保障,照片被非法盜取,如果未經同意下發表、複製或散布,是不合法,而下載照片屬侵權行為。

聲明指,陳冠希獲得的法律意見是,傳媒利用有關照片所作的用途,已遠超版權條例所容許,儘管陳冠希今個月四日發放錄影片段向公眾呼籲,但進一步不合法複製及發放照片的情況仍然持續,因而對所有有關人士,造成進一步傷害。

陳冠希記者會聲明[21/02 星期四 16:48]

涉及藝人網上淫照事件的陳冠希,返回本港,他下午以英語發表聲明,承認大部分照片是他拍攝,他向受影響女士及其家人、自己父母,以致所有香港人道歉,希望得到各方原諒。陳冠希說完成所有工作後,將無限期退出香港娛樂圈,未來幾個月會參與慈善公益活動。他希望事件盡快過去,又指照片是私人所有,但被人非法盜用,惡意上載到互聯網。他在相片一開發放時,已同警方聯絡,會盡力合作,協助調查事件,避免進一步失控。

陳冠希又話事件影響到整個社會,他指年輕人喜歡以娛樂圈人物作榜樣,但自己不能成為好榜樣,呼籲年青人不要仿效,說事件對所有人及整個社會都上了一課。他強調目前最重要是保護無辜者及年青人,已指示律師,採取適當法律行動。期間他多度道歉。又說自己無逃避責任。指過去幾星期同媽媽及家人一齊,得到他們支持。陳冠希並無回答記者提問就離開。

陳冠希終於回港開記招,其發言內容亦有明顯改善,最起碼提及了道歉;然而有關相片的疑點,仍然有不盡不實之處,如果誤導了公眾,而事後又被踢爆,則只會愈陷愈深。完全不接受記者提問的記招,比起錄影片段又有甚麼明顯分別?

好了,陳冠希去到二月廿一日終於承認照片是他拍的,因此下載照片,或者傳媒載登照片,都是侵權!問題是,陳冠希只說「大部份照片」是他拍的,那麼小部份不是他拍的呢?這些照片是誰拍的?如要刊登,要問誰拿版權?

例如林忌說,互聯網的照片,有部份是林忌拍的,因此刊登互聯網的照片,傳媒是侵權,這樣行不行?

要說明侵權,那早就要出來承認那張相片是陳冠希拍的--你不承認,大家聽到的「官方說法」,都說是「移花接木」,移了成個月,到今日才說是侵權,誰知道?為甚麼不早一些出來說明?為甚麼到今天都不說明,哪些是真,哪些是假?

1. 大部分照片是他拍攝--難道有小部份不是他拍攝?他的意思是指,有人「疑花接木」,還是指,還有第三者拍攝?如因此令人想入非非,這是他的原意嗎?

2. 照片是私人所有,但被人非法盜用--如何盜用?是未經授權而作他用,還是只在維修電腦時被盜?他自己有沒有曾和其他第三者,如朋友分享過?除他之外,有沒有其他版本流傳在外?

3. 好了,假設想信陳冠希的「被偷說」,陳冠希是否知道相片如何被偷?是一次被偷還是多次被偷?還是連他自己都不知道?如果不知道是為甚麼不知道呢?

在經歷過「移花接木」說,居然是只對傳媒放話,而非向警方報案的內容之後,單單陳冠希說被偷,大家就深信不疑在這點上附和的話,其問題將會非常嚴重。

好彩的事實真的如此,或者還沒有甚麼影響;萬一有其他源頭出現,如警方所不敢否定的情況發生的話,那麼這些評論將會有如附和「移花接木」一樣,令人懷疑其公信力。

對很多人單單把責任推到「偷相者」,林忌是絕對不以為然的--對,你關了房門做甚麼是閣下的自由,可是明知資訊科技的危險性,再考慮自己的身份和地位,相關人士要不要負責?

用一個比喻,你在家中喜歡做甚麼,穿甚麼,當然是你的自由;可是明知你家就在大街之上,明知有無數人會經過你的窗戶,可是你卻在窗前赤身露體甚至進行性行為,你可以怪責在窗前偷窺、偷影你的人嗎?

假設在你中環建了一層玻璃屋,只貼一層膠紙在上面;偏偏有一個衰人、壞人、下流人,揭開這層膠紙,令全中環的人都看到你在進行性行為的話,你不會以為自己沒有責任吧?

自己身為明星,自己身為公眾人物,用查小欣的說法,不會連電腦維修員都沒有吧?對,或者沒有,可是你把充滿淫相的電腦送給血氣方剛的年青人修理,造成這樣的結果真的不可預知嗎?反過來,法例可有要求電腦維修員要年滿十八歲?如果剛好維修的青年人,是一個未滿十八歲的暑期工,不知到時送電腦維修,是否要包膠,或者在電腦上自己寫上警告字句?

全個社會談到拍淫相,就大條道理就是個人自由!對,一個少女在全部人望得到的屋內露體,也是個人自由,可是事後怪人偷窺偷影,那就徒嘆奈何了,對不?那些藝人可有盡到保護自己,保護當事人的最基本責任?

當然,如果相片不是偷回來的,有關人等的責任,就更加大了--只希望事情真如陳冠希所說,那淫相案或真有早日落幕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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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月 20, 2008

轉載隔牆有耳:《福佳》第三集唱爆陳冠希

隔牆有耳:《福佳》第三集唱爆陳冠希

無情情被「通櫃」先過到年鍾亦天放返出,好多網民都好興奮,以《福佳始終有你》一曲成名林忌同 Freeman,再度合作整番首《福佳3》賀一賀佢。今次改編奧運主題曲《We are Ready》,除堅持爭普選外,仲諷刺埋一哥鄧竟成同發表 「朋友論」黃 Sir。
《福佳3》歌詞好應景,陳冠 A唔單止三度出鏡,仲有份錄音,網友可以重溫陳生同謝霆鋒當年戲中稱兄道弟、天真嬌年半前被影背脊淚流滿面、Mani 堅持相片移花接木等可一不可再經典場面。

八方精選幾句歌詞畀大家欣賞:
「 We have money ! (殺一儆百)
就靠有錢,犯錯永冇事
偽人可恥(移花接木)就怕冇錢,陷法網太易
強權大勢力,淫賤亂砌影相作孽端(We have MONEY ! )
人造合照?信佢都黐線!
(RAP:殺一儆百!恭喜恭喜!過唔過唔過唔到年呀!) 」
《福佳》頭兩輯幕後唱家班維肖維妙,網友今次可以投票選邊個唱得好,林忌同時搞網上投票,睇大家接唔接受阿嬌「天真論」同陳冠希道歉,逾八成投票人話唔收貨。網址: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

星期一, 2月 18, 2008

過百萬人要坐監?

男子藏兒童色情物品判服務令
[18/02 星期一 12:19]

一名三十四歲男子,因為下載百多張兒童兒情相片,就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在觀塘裁判法院,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指,被告認罪,之前無案底,所以判處服務令。裁判官又指,過往有些被告聲稱不知道這類罪行的後果及嚴重性,她感到不理解,因為過往幾年傳媒都有大幅報道有關案件,而且被告多數被判入獄。
被告在去年十一月,在彩虹的住所電腦中,下載一百五十三張兒童色情相片及十三段影片。任職鞋店的被告,承認因為好奇而下載有關物品。

兒童色情條例是2003 年 7 月 10 號通過的法例;當時大家只集中在廿三條討論,卻放過了的這條兒童色情條例,其中最可怕的地方,就是連漫畫的赤裸上半身;去法國南部的海灘旅行,影幾張生活照,由於有個無知少女無上裝經過,閣下都隨時會被拉被鎖,不但發放會被拉鎖,連管有都有事;誰知道哪部日本漫畫合不合格?誰知道劇中的女主角幾多歲?誰知道海灘的少女幾多歲?這條法例的灰色地帶,大得驚人。

更驚人的例證,就在今次淫照風暴中的三張擬似楊姓小姐的相片之中;有誰敢肯定,相中人一定超過十六歲?計算其有關年齡,由於不知道有關人士的確實生日日期,亦不知道相片拍攝的「確實日期」--例如 EDIF 資訊的準確性、或有沒有被修改等等;但可以肯定的一點,就是那三張相的拍攝時間,接近十五、十六的界線;如果這位小姐當時一旦是十五歲,那麼管有這些相片的網民,將會立即犯了「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隨時全香港有上百萬的人犯法,這就是當初立法會通過這條例的原意嗎?

一個唔好彩,警方選擇性執法拉你,你要引法例的免責辯護?看看 579 章第 4(5)(a)條--所援引的證據已足夠就有關事實引發爭論點,你確實知道楊 x x 幾時幾月幾日出世嗎?如果不知道,法庭會否接納你的「證據」?證明你「相信該人並非被描劃為兒童」?

即使楊 x x 當時超過十六歲,但以法律的灰色地帶來看,拍攝者是否有意把楊 x x 描劃為十六歲以下呢?如果警方單方面認為,楊 x x 當時是「描劃為兒童」,警方已經夠料拉人--當事人即使年過十六,亦一樣照拉可也。

看看葉謝鄧律師行的講法:
怎樣才算「被描畫為兒童」,確實存在灰色地帶。一名已十七歲的女孩子扮女中學生拍三級片,道理上不應中招,但若按此條例,中招的可能性是極高的,因為她雖然已超過十六歲,卻扮成十五歲,即是「被描畫為兒童」,這也是我對此例不滿意之處。

以「便利濕身案」亂告的標準來說,這條法例的確很得人驚;舉例說,如果你和鄧竟成是「朋友」,你把相寄給他,然後再告發他「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根據目前法例的灰色地帶,鄧竟成是很易中招的--就算最終罪名不成立,但以警方告鍾亦天的標準來說,一定隨時又拉又鎖;當然,這個假設的前提,就是鄧竟成是有如你我一樣的無辜小市民,作為警務處處長,當然他永遠都冇事。

因此,有關方面在淫相風波後,必定會立新的惡法,「規管互聯網」--今次如果大家繼續只顧食花生,而一點力也不作的話,由於立法會內的泛民主派,大多數都是「君子」與「好人」,充滿了中國道德價值觀,有關法案必定被保皇黨突襲輕鬆過關,就有如那些立案法團、保安員條例等膠法一樣,令大家飽受其苦。

來吧,加入 facebook group 然後集體向我們的立法會議員出聲,要求他們不要亂過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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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細節溜出來的魔鬼
向膠法說不!Say NO to Plastic Law!
香港男童真可憐

香港法例:

香港法例 579 章第 3 條 (3) 任何人管有兒童色情物品(除非在該兒童色情物品中他是唯一的色情描劃對象),即屬犯罪—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5年;或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及監禁2年。

香港法例 579 章第 4 條 (3)
被控犯第3條(第3(3)條除外)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如證明以下情況,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c) 他沒有看過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且不知道亦沒有懷疑該物品是兒童色情物品;
(d) 他沒有要求取得任何兒童色情物品,且在該物品歸由他管有後的一段合理時間內,他已盡力銷毀該物品;或
(e) 他相信在有關的兒童色情物品中屬色情描劃對象的人在原先被描劃之時並非兒童,且相信該人並非被描劃為兒童。

(5) 被控犯第3(3)條所訂罪行的被告人就為作出第(3)(c)、(d)或(e)款所指的免責辯護的目的而需證明的任何事實,在以下情況下視為已予證明—

(a) 所援引的證據已足夠就有關事實引發爭論點;及
(b) 控方沒有提出無合理疑點的相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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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 2月 16, 2008

警方錯上加錯

由雷射槍案、警監會案、女犯人移送程序出錯案,到鍾亦天案,警方都是把自己所犯的錯,推到他人身上。

大家質疑雷射槍不準確,是質疑你警方如何使用,而不是質疑雷射的科學問題;警方之前一直死撐,說自己沒有錯,最終律政司再次出來說明,是警方所指的位置,在物理學上根本不可能,因而被對方律師質疑資料錯誤,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放生林建岳的,不是律政司,而是警方的錯誤行為。

疑警員押解程序出錯 13 歲女犯跳警車逃走
想問一句,點解咁都會錯?後面個警病左?死左?個位爛左?定係呢個作風,就係香港警隊目前經常發生的實況呢?

有志者何在?如何解釋這種荒謬的情況?唔知如果警車坐的係鍾亦天,會唔會發生這樣的錯誤呢?定係靠害,到時就屈鍾生係逃犯?就好似果「五十七萬詐欺案」咁?冇料舉證,就拉定人先?

講來講去淫照案的法律觀點,第一個問題是不雅,第二個問題是私隱權。講不雅,未去淫審處評級,我地成班網民一開始就講左;當然我地唔係神仙亦唔係傳媒,唔知到警方拿上庭果張相係咩相,今次全靠明報--今次真係要讚!把那張相送去淫審處,於是警方膠到冇朋友的情況,終於爆炸。

私隱權--藝人自拍俾人上載,那些人保管不力的責任大些,定係警監會把全香港所有投訴警察的資料,放上網保管不力的責任大一些?如果轉載藝人相片,就應該俾人拉去坐監,咁警監會果 d 資料,點解警方唔出動同樣的人力--百個或者十九個人員,去捉拿果些上載警監會資料的人?全香港市民的私隱權重要一些,定係幾個藝員的私隱重要一些?香港警察係為左市民做事,定係為左藝人做事?

至於五十七萬案件,你有料就立即告人,點解唔等埋有料先告?如果冇料,你憑乜野當眾宣佈鍾亦天「可能被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可不是歸於香港警隊,如果連呢條罪你都告唔到,或者告唔入,全香港的差人,就因為你地幾個高層亂發音,而俾你地連累哂。

淫審處的評級,本身已經膠;可是原來警隊比起淫審處更膠!下一步,就係成班議員大帝開工講法例的時候,作為網民,我地一定要全力去防止任何人,立出一條好似兒童色情條例一樣膠到冇朋友,充滿灰色地帶的硬膠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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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月 14, 2008

電子道路死亡之吻

一群人常常以英國倫敦為例子,作為在香港支持電子道路收費的依據;首先這個例子本身很有問題,因為英國本身的交通問題搞得很差,二來倫敦市來大量的古蹟問題等,三作為內陸城市,沒有任何額外空間擴建道路等問題,令倫敦的例子和香港不盡相同。

然而,如今連倫敦都打算改制,把原本劃一的電子道路收費,改為類似一年前林忌所一直倡議的,以汽車排放量為收費--排放量越高,收費越高;排放量最低的環保車輛,則完全免費;那些法拉利等的跑車,將面對最昂貴的收費標準,這樣一來,對那些堅持 2016 年後還要搞電子道路收費的人士,可有一點啟示作用?

遲來的正義也!那些經常堅持收費只針對私家車,而且法拉利和環保車收費相同的人士,你們看見了嗎?連膠力十足的倫敦市長利文斯通,也決定改變以往的不義政策,香港搞電子道路收費,真的為環保嗎?那些柴油車、巴士、以及高排放跑車,這才是最不環保的車輛,可是以香港一向只找小市民、小中產等「無權、無勢、無壓力」人士開刀的慣例來說,面對那些汽車聯會罷駛,他們可敢堅持「環保正義」?面對那些有錢佬車主,連超速 64 公里都會變成 19 公里的來說,可會敢針對他們的「不環保」跑車,施以天價?當然不!這條政策的目的,原本就只有一個,就是道路有錢佬行哂,no money? 滾開!環保?小市民就要環保,有錢人?環你老保!

從假消息看淫相風波

淫相風波之中,其中一個最奇怪的現象,就是內地的新聞解禁--內地 IP 大量湧入香港,網民直通車令中港的網絡負荷大大增加。

然而這種事情的內地版,亦充滿了極奇怪的事情;首先,是假消息滿天飛,由假相、假 Video、假預言、假內幕消息都有,每個版本的充滿「奇趣」,令人哭笑不得。

可是在差不多先生的國度,網民直通車其中一種奇怪的現象,就是香港的差不多先生,不斷轉載引述內地的假消息,轉過頭再誤導內地,以為是香港的「真消息」,再反過來,慢人幾步的香港膠媒體,又再次轉載內地的消息,當是真的消息上報,認真吹脹。

舉例說,那些何時何地發相的消息,沒有一次準確,其中的幾次,都充滿了假味與膠味,可是一眾傳媒卻信以為真,照寫上報,反過來網民見消息不準備,就大鬧奇拿「言而無信」,趣味十足。

又引另一個例子,某些內地的著名博客,經常語出驚人,最經典的例子,莫過於說當年「便利偷拍案」,是「便利」與某集團及阿嬌自編自導自演的一場戲,目的是幫 Twins 催谷人氣云云;對香港多一點認識的人,聽完這些所謂「內幕堅料」,就一定啞口無言--政治上,根本完全不是那樣的一回事,可是這樣的消息,卻成為很多內地人深信不疑的消息。

另外一些假消息,就是說「奇拿」收了五百萬港紙,因此不再發相云云;五百萬港紙?今日一層似樣的中產屋苑到買唔到,發了這麼多相出街,還敢去收那五百萬,不怕被人滅口嗎?這樣的膠聞,又居然有大量的人相信,甚至連香港人轉載回來,完全沒有批判性的思考。

好了,五百萬太少了,近幾日傳出的,變成了七百萬港紙!今次不會有人轉載了吧?不,一樣大把人轉載,當成是內幕消息,又是大量的深信不疑。

如果作為識少少中文的外國人,一定對膠國的一切都無法想像;雪災個個坐地起天價,淫相在深圳 Print 出來賣,十蚊一張;在討論區上,全部都是假消息地雷;在香港的假消息假地雷,目的是惡作劇,只是玩膠;在內地的假消息,卻一切向錢看,用來賺點擊賺廣告費;一個討論頁上,可以有幾成全部都是假消息,新上網的人,一定看到頭暈,都不明白是甚麼的一回事。

因為現實媒體的公信力已經跌到谷底,所以大家寧願相信小道消息,也不願看正面回應;內地就是香港傳媒的「好榜樣」,在自宮自殘自我毀滅的同時,望望神洲的情況吧!這就是你們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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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承認 BNO 歐盟公民身份

繼冰島及挪威兩個 EEA 成員國之後,第三個國家正式承認 BNO 的歐盟公民身份,今次的國家是 IKEA 及諾貝爾獎項的原產地--瑞典!而最重要的,瑞典乃正式的歐盟成員國,其表態比前二者更加重要。

港英論壇上,有幾位長居於外國的香港人(不少已移民人士),他們都持有第三國的護照,例如加拿大,可是卻對法理道德有堅持,因此極力爭取 BNO 所應有,而卻被無理奪去的權利。今次就有一位居於外國的人士,去信瑞典政府查詢有關 BNO 的居留立場,最終得到了一個「開心大發現」--BNO 等同歐盟公民。

節錄問題:
I am a British National with the status of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I am graduating this year with a Bachelor degree from an USA university.
I would like to know if I can come to Sweden to look for a job after my
graduation as an EEA citizen?

節錄答案:
An EU/EEA citizen who is an employee, self employed person, student or
who has sufficient funds to support himself or herself has a right to
reside in Sweden. The term right to reside means that an EU/EEA citizen
and his or her family members are permitted to stay in Sweden without a
residence permit. A person who has a right of residence need however to
register with the Migration Board no later than three months after
entering the country.

If you are lokking for job and are register at the national job agency
(www.ams.se) you are, as an EU-citizen, allowed to stay up to 6 months
to look for work.

The Public Contact Section
The Swedish Migration Board

這場改變的源頭,就在上年年尾歐盟所簽署的里斯本條約,條約列明擁有成員國 nationality 的人士,會擁有一種全新創造,和本國公民權無關的權利--歐洲公民權;因此即使 BNO 人士沒有「居英權」,亦可因為條約的簽訂,突然擁有全新的「居歐權」--由於英國屬於歐洲的一部份,BNO 持有人因為「居歐權」,而間接得到了「居英權」。

條約內文公開之後,已經有多位留意歐洲新聞,或研究歐盟法律條文的朋友,對此提出了質疑,因為條約極度細密,甚至為英國保留了「轄免部份地區」的空間;可是在那份 Article 299 的詳細「轄免地區」之中,卻找不到香港,最初大家都以為,這是寫漏了;可是以法律嚴謹見稱的英國,難道真的會犯上一個這樣愚蠢的錯誤嗎?

隨著越來越多的真人測試,在歐洲持 BNO 的待遇與以前完全不同:以往持 BNO 入境英國要填 Landing card,排非 EU 隊伍;二月一日起入境英國排「非歐盟」隊,會被有關人員趕走,叫你去排 EU 隊,甚至當面把你已經填寫好的 Landing card 撕毀,不再在 BNO 上蓋章等等,這些希奇古怪的現象,早在幾個前已開始在歐洲發生;先是奧地利突然在航空公司的資料頁之中,把 BNO 的入境居留條件改和 BC 相同,再在歐洲各地發生大量的免蓋印,要求入境排歐盟隊的事件,種種現象都令人懷疑,這些事件背後只是反映著政策的改變,而不是單純的錯誤。

英國人為何「大發善心」?要知道政策的改變,其實和當地的政治有直接的關係;英國在戰後有大量殖民地及前殖民地的居民湧入,最初是極歡迎的,因為殖民地軍團在兩次大戰都為英國作出了大量的貢獻;然而六十年代起,經濟環境衰退及失業率,令英政府改變國藉權利,以圖減少人口增長。由於香港談判期間,英國長期由最保守的保守黨勢力領導,莫講說給香港人移民,單是和歐洲增加整合,都被這些「疑歐派」大力的反對;一條英法隧道,談了百多年都因為「疑歐」、「恐歐」的軍事經濟原因,遭到全力的反對而失敗告終;到九十年代終於通車了,可知道這條「隧道」,居然只行鐵路--汽車不准行走,要由火車運送過隧道!這樣的 infrastructure,令到英國和歐洲的整合遇到極大的阻力!由瑞典開車經波羅的海去丹麥,再經過幾條橋去德國,全程都直行無阻;反之單是英國去法國才三十七點幾公里的隧道(只計海底部份),車輛居然也只能由火車運送,這樣的保守主義,簡直豈有此理!相約長度的港珠澳大橋,如果用這樣的方式運作,保證蝕大本。

香港錯過了貝理雅的新工黨改革浪潮,由上議院大舉廢除舊有貴族,引入根據下議院民選議席的比例化表,再大舉改革法律黑洞,98 年援引《歐洲人權公約》(ECHR),建立英國的《人權法》,這十一年的改革,令英國成功擺脫疑歐派的干預,往歐洲整合進了一大步;貝理雅治下的英國,經濟欣欣向榮,比起那個要收人頭稅的戴卓爾夫人時代,相距何止千里?加上歐盟東進,當東歐各國都加舉加入歐盟時,包括當年說要學香港的東歐工業龍頭捷克,成為歐盟成員之後,人口都可以在歐洲各國自由居留自由工作,比起東歐大量連英文都不識的平價勞動大軍,富裕的香港人又有甚麼可怕呢?

有些中國式陰謀論思想,質疑英國人為何如此好心云云,就有如慈禧太后望著那個西洋照相機,害怕會勾去靈魂一樣無知可笑;英國人當然不是大發善心,他們只是沒有選擇--英政府為了保護憲政,所作出的努力是慣於亂釋法的中國人所無法想像的;單就三權分立的問題,單就歐洲憲法與英國憲法的問題,政府一直都被迫綁手綁腳,就以 ECHR 為例,英政府為保留其「國會無上論」的權力,被迫不斷修改法律,去遷就歐洲人權法庭的判決。由於歐洲人權法庭完全不受英國控制,英國只得兩個選擇--退出歐盟或者接受現實,因此 BNO 問題所引發的情況,亦完全一樣,只是香港人一直傻呼呼的蒙在鼓裏,一直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所擁有的權利而已。

BNO 的問題上,英政府有幾大漏洞,根本無法完全堵塞。第一個「法理黑洞」,就是曼島、直布羅陀等歷史殘餘物的問題,令歐洲其他國家,特別是仍擁有皇室的國家,必定要尊重這些歷史條約的約束;而西班牙想收回直布羅陀主權的問題,則是英、西兩國難以解開的死結,令同樣因條約割讓的香港問題複雜化。由於歐洲整合而要簽署《里斯本條約》,確立新的歐洲憲法去加強整合,如果非歐盟、非英國領土、非英國國藉的曼島八萬居民,可以擁有歐盟公民身份,作為前英國皇室領土,擁有英國國藉(雖然只是沒有本土居留權的次等「海外」國藉)的 BNO 持有人,怎可能不給予歐盟公民身份呢?反過來就可以給人家藉口,拒絕承認曼島人的權力,那麼以英女皇為元首的曼島,位於愛爾蘭與威爾斯中間的一個小島,怎麼辦?(註:詳見歐洲與人權一文)

反過來,如果硬要拒絕承認香港的前英國領土地位,西班牙立即可以用這一點,去質疑用類似條約得回來的直布羅陀地位;由於香港未經公投,就由英國轉交中國,那府直布羅陀是否可以也不理會其公民的意願,直接由英國交回給西班牙?

反過來,今時今日如果英國的議會取消 BNO 護照,或把 BNO 的定義降級,則必定被港人告上歐洲人權法庭而輸到甩褲--今時不同往日,英政府想偷雞亂來,是沒有可能的,因為事實英國已被歐盟綁在一起,不守法的唯一方式,就是脫離歐盟。

第二個法律黑洞,就是 BNO 本身的法律地位很奇怪,在護照上偏偏和其他「無居英權」護照不同,由於護照上沒有明文寫出 BNO 要受入境條例的限制,單就這件事打上英國的法院,都可能足以令政府敗訴。

第三個法律黑洞,就是《歐洲人權公約》Protocol 4 的約束;Protocol 4 確立成員國必須讓其國民自由居留的權利;英國目前的角色極度奇怪,既是簽約的成員國,可是卻仍未實施有關的法例,而由於這條條文已得到了歐洲絕大多數國家的執行,包括葡萄牙也給了澳門持葡國護照人士的「居葡權」、擁有完整的歐洲國藉身份,英國奇怪的角色令自己在歐洲的人權討論上飽受攻擊,因此遲或早,英國都必定要解決這個問題。

第四個法律黑洞,也是《歐洲人權公約》的 Article 14 Prohibition of discrimination--明文禁止性別、種族、膚色、宗教等的歧視;英政府對曼島、直布羅陀及香港上的不同待遇,在客觀事實及法律面前根本無法說得通。有關歧視的條文,2006 ECHR 加入強大的 Protocol 12,保障公民任何法律上免歧視的權利;雖然目前英政府因 Protocol 12 過份強力而拒絕簽署,但已表示原則上同意應在 ECHR 加入明確的反歧視條文。

雖然在未有 Protocol 12 的 Article 14 原文,規定其應用只能在其他 Articles 上,可是由於 BNO 理論上沒有居英權及居歐權,把這些英藉港人「棄置」在香港,一旦有人就香港所沒有,卻在 ECHR 擁有的人權問題--例如那府工會、言論、結社、生活自由等問題提出挑戰,亦足以構成強力的挑戰,令問題變得無解。

就此問題,英國國內亦有回應;目前英國正在研究簡化國藉法,特別提到要滿足 ECHR Protocol 4 的要求,傳聞今次白高敦訪華,亦專誠談到 BNO 擁有居歐權方向問題,這一切的現象,最終會出現甚麼情況呢?瑞典回應之後,丹麥、芬蘭等國家會採取甚麼態度,會否無可避免地,令歐洲各國紛紛表態呢?且看事態發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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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與人權

星期二, 2月 12, 2008

疑似藝人的雙重標準

有很多網友不斷向林忌查詢,唱《福佳》的幕後班底,其聲音竟然好似真的一樣,部份歌聲極度疑似藝人!客觀地觀察,比起那些「疑似藝人照片」,最起碼比起那些 AV 趙頌茹、鄧麗欣、容祖兒的假相,真得太多了--最起碼有一個疑似藝人走出來承認了--這個藝人,叫做袁彌明,怎也紅過那些已經退出娛圈的疑似照片頭條主角吧?

就以《福佳三》的黑勤為例吧,其疑似度幾乎去到九成九,以林忌以十年為單位計算的聲樂訓練水平,亦無法找到「黑勤」及「克勤」的分別,一些電台打碟 DJ 私下聽過,用到專業耳筒,亦無法分得出;這樣疑似藝人事件,居然連娛樂版的一小格都上不到,為甚麼呢?最起碼也應該問問李克勤,叫他回應一下嘛?

就是嘛,到今天的報紙,仍然說是疑似藝人照片事件--英皇到今天仍沒有修正其說法,有關的藝人亦沒有正式公開承認說明那些照片屬真!那麼沒有一個人承認的「疑似藝人照片」,就被報紙一一追著來問,連九唔搭八的路人都唔放過,為甚麼對「疑似藝人聲帶」相重標準呢?

好了,是因為《福佳三》是港聞組的東西,不屬於娛樂組;真的嗎?今次《福佳三》的主角也是冠 A,又重點提到了疑似藝人淫相,怎計算也比起內地雪災,更關乎讀者關心的事情吧?另一方面,香港的法律公正、社會公義、民主、自由等理念,難道不正氣,不道德嗎?這樣正面的事情,為甚麼沒有半個娛樂版的記者或採主敢報?難道大家都忘了「民主歌星獻中華」嗎?

就是這樣,今次娛樂圈的大地震,仍然遠在娛記的「感受」之外--事件網民的反應,去到《福佳》系列的反應,其實只是在反映著,市民對香港「政商勾結」無窮大勢力的反感有多利害;可是那些「自我審查」、「自我設限」仍「自我感覺良好」,小市民一直沒有選擇,要不擁抱外地製作,或者默默忍受這些「自宮式」的本地製作--結果一個淫相風暴,所有積累下來的憤怒一次爆發!事情發生了,由當權者、傳媒以至娛記,依然「狀況外」的故我,不可救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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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佳是不是粗口?

有網友 forward 一些內容說,有人指林忌敢作不敢認,和藝人一樣,明明福佳是粗口,卻偏不承認是粗口。

林忌對此絕對無法苟同;如果福佳是粗口,很簡單找一個人去測試一下,就跑去地鐵範圍內,當眾大叫三百聲福佳,看看有沒有警察敢拉你?

為免警察選擇性執法,首先你要打扮得很窮,立即忘記了這篇下面的內容,再扮作很天真很無知,那麼有關方面敢不敢選擇性執法,大家就會知道得很清楚了。

如果律政司不是吃錯藥的話,他們絕對不敢告你講粗口的;為甚麼?刑事檢控最基本的原則,就是既要有 actus reus (拉丁文,勉強譯作行為),也要有 mens rea(拉丁文,勉強譯作犯罪意圖,不完全是這樣);福佳,先姑且假設你是「九紋龍史進」,存心講粗口好了--福佳這兩個字,是不是粗口?福音和仆音,是否相同?如果不,actus reus missing,根本不構成粗口,在地鐵上說的話,更不構成罪行。

再談 mens rea,中文有一種修詞技巧,叫做「反語」,我說你很福佳,可以解作「福佳」字面意思的反義,亦即既不福,亦不佳,這樣又如何算做粗口?把福佳一口咬定成粗口的,本身就和那些「選擇性執法」、「支持人治」的行為一模一樣,就是把無辜的市民,踢入法網--如果林忌說福佳是粗口,豈不是可以作為呈堂證供,證明林忌承認以後不可以在地鐵唱福佳播福佳嗎?有關網友存心豈不狠毒,是不是想那些把電話鈴聲設作《福佳》一歌的網友,成為選擇性執法的對象嗎?又假設,有一位網友在地鐵讀報紙,看到《蘋果》、甚至今日的《明報》,忽然讀了出聲,他們豈不是全部都講粗口,他們豈不是全部都犯法?他們全部豈不是要罰五千蚊?

經過屢次的「選擇性執法」,大家應當明白,這絕對不是危言聳聽--福佳絕不是粗口,既沒有動機,也沒有行為,再有人這樣說,轉貼這篇文章送給他們好了。

再者,我國偉大的奧運吉詳物,正正就是福娃;如果福佳可以等如仆街,那麼只有「人」和「女」字部之隔的「佳」與「娃」,豈不是也很相似?「福」只不過和「仆」押韻,佳和娃在商周的甲骨、鐘鼎文時,更隨時出自同一個字;如果福佳是粗口,福娃又怎會不是粗口?那麼我們偉大的奧運吉詳物,豈不是全部變了粗口?是那個帝國主義者心腸這樣惡毒,去詛咒我們偉大的中國奧運?

用華叔的「福佳有理.植根伊甸」作為回應,「福佳」就是伊甸園的禁果,這個禁果是需要智慧去消化的,這個禁果就是禁忌,就有如今次的淫相風暴一樣,有如一個八卦或照妖鏡,把所有混水摸魚的,心存惡念的,邏輯不清的差不多先生,照得全部「現形」。

福佳, we have money 傳媒資料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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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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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2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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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十二日:明報 A 28 社會版

《福佳3》竟成冠希新登場


警方處理藝人裸照事件嘅手法,觸怒咗一大班網友,曾經喺網上因一首《福佳始終有你》而名噪一時嘅林忌同網絡短片導演Freeman,最近創作《福佳》新版本《福佳3 We have money》MV 都借裸照事件過橋,趁機會踩下「一哥」鄧竟成同警隊,仲暗喻裸照事件主角陳冠希係新一代「福佳」,極盡挖苦之能事。

今次林忌同Freeman 將奧運歌曲《We are ready》改編為《福佳3 We have money》, 昨日仲上載到youtube 同網友分享。《福佳3》歌詞既引用警方記者會短片,諷刺一哥令市民「陷法網太易」,又諷刺英皇初期指裸照係「移花接木」合照,真係「信佢都黐線」。網友睇完之後反應都幾好。負責剪接嘅Freeman尋日告訴Emily,話因為今次MV 內容人物眾多,又有政客如曾鈺成、葉太、田北俊,又有一哥同眾藝人,加上裸照事件天天有新發展,佢用咗兩星期先完成製作,成為佢嘅新年節目。 Freeman 仲話,本來無計劃將裸照事件拉埋一齊,但想唔到警方言論如此不濟,所以就決定改歌詞諷刺一下。

Emily 揀咗一段有關裸照事件嘅歌詞同大家分享:「We have money!(殺一儆百)就靠有錢犯錯永冇事偽人可恥(移花接木)就怕冇錢陷法網太易強權大勢力淫賤亂砌影相作孽端(We have MONEY!)人造合照?信佢都黐線!」有興趣睇下MV 嘅朋友,可以到youtube (www.youtube.com/watch?v=8ndbD4C5SNk)望望,各位可放心,短片內容沒有裸照,即使係介紹畀朋友以外嘅人睇,都唔會有問題。

二月十二日:新報 A09 政情版《政情糖不甩》鍾環友

「福佳3」陳冠希當主角

去年慶祝香港回歸十周年主題曲「始終有你」,被網民改編為「福佳始終有你」,最新已經出到「福佳3」,片段網羅近月的新聞人物,疑似不雅照男主角的陳冠希(見圖)當了主角。上載youtube的「福佳3」,諷刺的話題怎少得慾照風波,陳冠希的相片出現三次,同時亦揶揄警方選擇性執法,歌詞謂「就靠有錢,犯錯永無事」,片段包括鄧竟成和黃福全。今次mv的片頭由兩太出席競選論壇帶起,少不了葉劉淑儀一句「搞對抗」的對白,還有模仿李克勤腔口唱出「愛上掃帚女孩」;另諷刺的是律政司司長黃仁龍鐳射槍事件,還有曾德成話陳四萬忽然民主。人大常委會否決2012雙普選,亦是另一議題,歌曲更與「We are ready」混合,以「普選始終有你」歌詞作結。

警方的死貓

警方最近不停食死貓--對,警方真的吃了一隻大死貓,甚麼死貓呢?就是為何不落案起訴「有人」報假案--不是說移花接木嗎?

對唔住,大家真的太太太太太天真,太無知了!警方當然無法起訴,為甚麼?因為沒有人報假案嘛,如何去起訴呢?

對,明明不是有人說移花接木嗎?對,有人說--只是在傳媒面前說,可是報警的時候有沒有說呢?當時說甚麼呢?警方為了「保護」受害人,結果食了這隻大死貓了--為甚麼林忌一直由 day 1 開始,就苦口婆心不斷要求警方「公開相片真偽」,就是為了這個目的!上星期 IT 業界當面質詢警方代表,警方已經承認,從來沒有人以「移花接木」有關的資料落案,由頭落尾從來沒有人從「相片造假」這個法律角度去報警,只是有關不雅照,和受害人有關的接片云云,結果到最終阿嬌出來「道歉」,有關人等對「移花接木」提也不提,結果最大受害者是誰?還不是我們的香港特區警察嗎?

對,如果從來沒有人投訴「移花接木」,那麼為甚麼警方不願一開始就說明?就算不願一開始說明,去到過年前後,當陳冠希都出來發聲明之時,警方一直都沒理由默不作聲;香港人就是這樣的過癮,國王的新衣,事實就是事實,為甚麼沒有人敢願意出來說明真相?

在日本,如白之戀人朱古力有人改了有限期,只不過改遲了一個月時間,連集團主席都要出來道歉,我們香港呢?原來講大話不單止不會道歉,還會得到政府、執法者的包庇,市民沒有一點的知情權嗎?警方在使用如此多的警力、以這樣高調的情況執法,不是應該公開一些不得不公開的事實嗎?

不公開,結果有分別嗎?在知情權上,沒有分別,因為大家都明知誰人講大話;可是在公關,在信任方面,警方就輸哂--為甚麼警方不肯用相同的標準,回應市民的關注?最起碼大家會對警方的標準和尺度,多一分諒解,少人分怪責,最起碼大家會接受警方的用心,而不是因為處理失當而大大增加了懷疑和質疑--今日各大討論區,包括電視節目都有法律界人士質疑,為甚麼警方對「報假案」無動於衷--這隻死貓,警方是自取的,或者處長等自己的選擇,可是對其他默默努力耕耘的基層警員來說,這隻死貓公正合理嗎?

伸延閱讀:
福佳,We have money!
疑似藝人的雙重標準
警方的死貓
朋友!
應公開受害人資料嗎?
失控之二
文匯報就是「移花接木」源頭
公信第一的朋友
「奇拿」再現
移花接木選擇性執法
陳冠希有誠意嗎?
陳藝人移花接木?
譚校長金句陪過年
沒有動機都可以硬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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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毛網站被 Hack--警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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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敢企出來報警嗎?
白色恐嚇--不雅廿三條
選擇性道德之二
淫照風暴陷兩難
工聯會改名做商聯會吧!
幾時拉埋「哂蕉藝人」?
選擇性道德
熱烈祝賀香港選擇性執法!
從色情連結案看淫相事件
失控
裸照風暴

星期五, 2月 08, 2008

傳媒大覆沒

香港傳媒膠到冇朋友,大家可能一早都已經知;早兩日東方太陽,把日本 AV 女--擬似趙小姐的假相,當真相放上頭版;昨日的明報就把陳小姐誤作網友一口咬定的梁雨恩,再仔細看看英文報,原來一樣膠到冇朋友。

四日之前,輪到南華早報中伏,又走去報「2008 年聯合國廢除繁體中文」的假消息!林忌真係唔明,點解一單假新聞,可以一而再、再而三令咁多人中伏。

真係唔明,點解咁多膠野都係要林忌去踢爆,呢個係咩世界?你話踢爆有得分錢,林忌就話好開心咁去做o即;又冇錢分,又要受氣,仲要得罪人,仲要經常俾一班膠人圍攻,正義的你,可會願意幫下手?

http://www.scmp.com/portal/site/SCMP/menuitem.2c913216495213d5df646910cba0a0a0/?vgnextoid=63a85b588afd7110VgnVCM100000360a0a0aRCRD&vgnextfmt=teaser&ss=China&s=News

SCMP BEHIND THE NEWS
Mark O'Neill
Feb 04, 2008 : The United Nations conducts its business in six official languages, including Chinese, and will from this year accept only the simplified form of characters used on mainland China. The UN no longer uses the traditional form it has accepted since 1945. "We are appalled by the aboli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in UN documents," said an online petition to the UN, signed by more than 400,000 people. "This is an act of annihilation of the culture and history of the Chinese people. Both traditional and simplified Chinese are of extreme significance and should be recognised equally on the international level and by the UN."

又看看「公信第一」的明報,昨日又有驚天大發現,原來周星馳套《國產凌凌漆》的諾貝爾大發明--太陽能電筒,已經正式大量發行;甚至成為救雪災的物資,簡直令林忌 O 哂嘴,呢項咁偉大的發明,唔知會唔會贏取真正的諾貝爾獎呢?

明報專訊--中國雪災捐款已超過十億元:「民政部今天緊急協調河北省發改委,將河北省捐贈的六千五百支太陽能手電筒調運湖南郴州災區,幫助災區緩解臨時照明設備短缺困難。」

* 林忌按:有讀者指出,內地真的有人把「太陽能電筒」量產,據網頁表示,太陽能手電筒(電池板朝陽光方向)放在光陽下充電6~8小時,即可持續使用4-5小時,也可以在室內充電--但其中一款產品的介紹說,要在強光充電6~8小時才足夠;建議明報下次可以用專文,介紹一下「太陽能電筒」的實用性:例如,在落雪天色陰暗的情況下,缺乏強光是否可以充電;又例如,在極陰暗的地方下,可否充電等。

果 d 不負責任的小道消息,永遠引人入勝;希特拉是對的,人的心理好過癮,小事上就唔信人,大事上就最膠,為甚麼?因為自己係膠人,就相信全世界都一樣係膠;自己唔敢講、唔敢做的大膠事,就以為冇人會做--結果正正就係咁膠。

討論區上一大班人寧願相信 SCMP,都唔願意正視現實,就和那些中傷方力申、梁雨恩等,專相信埋一些完全沒有實據的謠傳的人一樣,膠到冇朋友。

伸延閱讀:
應公開受害人資料嗎?
差不多先生的假新聞
地震不在日本國
差不多先生陰魂不散

星期四, 2月 07, 2008

朋友!

中國內地發生百年一遇雪災,香港演藝界的“雪中送暖”行動於2日晚舉行,藝人紛紛響應參與到港台錄音,大合唱國語版《雪中送暖》(改編譚詠麟的《朋友》),為內地同胞送上溫暖關懷的歌聲。

為了表達對譚校長祝福鍾亦天名句「今次殺一儆百,等人貪過癮呀喇,真係過唔到年啦。」的謝意,林忌決定也趁熱鬧,代校長改首「朋友」,來送贈香港網民。

《朋友--2008》
繁星齊露 和你同路
從不相識開始心接近
默默以相接待人

咸相如夢 朋友同道
難得知心 Download 到步
為著相片搏大霧 正是你

搖搖屁股點點星光息息相關
你我哪怕差佬鋪滿路
替我解開相中的主角 奇拿明白我

情同兩手 一起等片 一起等相
彼此通水 總不分我或你
你為了我 我為了你
共赴大陸外地網 一起摷相 朋友!

三分鐘貨仔,七步成膠,林忌祝大家好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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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佳,We have money!
警方的死貓
朋友!
應公開受害人資料嗎?
失控之二
文匯報就是「移花接木」源頭
公信第一的朋友
「奇拿」再現
移花接木選擇性執法
陳冠希有誠意嗎?
陳藝人移花接木?
譚校長金句陪過年
沒有動機都可以硬膠
是誰累死 A, B, C, G?
長毛網站被 Hack--警隊何在?
原來真相最不重要
有人敢企出來報警嗎?
白色恐嚇--不雅廿三條
選擇性道德之二
淫照風暴陷兩難
工聯會改名做商聯會吧!
幾時拉埋「哂蕉藝人」?
選擇性道德
熱烈祝賀香港選擇性執法!
從色情連結案看淫相事件
失控
裸照風暴

福佳有理.植根伊甸


早兩星期,有一天林忌在銅鑼灣漫步,在街上遠遠聽到「華叔寫揮春」的舊式叫賣聲,立時上前表明身份,認捐希望華叔寫揮春。

華叔沒有抗拒寫下了「福佳有理」四字,再決定贈多一張揮春予林忌,並寫下了植根伊甸四字;寫完之後,華叔問林忌明不明白,林忌點點頭,因當時另有要事,沒有太多詳談就離開了。

福佳有理就如同伊甸園的禁果,本身就是一個禁忌--忌也;但也同時是智慧之果,能教識大家明辨是非;希望林忌沒有解錯。

可能華叔怕林忌不明白,因此幾天之後,再轉贈相同的四字,因此八方報導如下;林忌感謝華叔,以下教誨絕不敢忘。

植根伊甸的解釋:

年宵市場噚日開鑼,政黨政團例牌維園擺檔爭取曝光。支聯會華叔維園幫市民寫揮春已成傳統,今年都唔例外,華叔即席揮毫,八方請華叔寫張揮春畀《蘋果》讀者拜個早年,華叔大筆一揮寫 四個字,唔係「恭喜發財」咁行貨,係一句「根植伊甸」。

華叔解畫,指蘋果象徵智慧之果,如果亞當夏娃當冇食到呢個「禁果」,就唔能夠體驗到人生真正意義,亦唔識分辨是非,「咁樣做人就真係毫無意義!」佢希望《蘋果》讀者日日都睇「智慧之果」,明辨是非。

應公開受害人資料嗎?

一個簡單的哲學問題,當網上大量流傳淫照之時,一位女性被誤傳,應否為其「討回公道」呢?

1. 不公開->公開當事人的真正身份,會傷害了當事人--但是自己責任自己負,對不對?
2. 公開->公開當事人的真正身份,才可以令無辜的受害者,免受傷害。

對,這是二選一的問題,就正如網絡上有大量「謠傳」,這些「謠傳」很多都極不負責任,亦毫無根據,可是當事人卻受到這樣的名譽傷害,誰來可憐?

這種謠言的威力驚人,舉例說 2006 年傳出「2008 年聯合國廢除繁體中文」的假消息,放到 2008 年都居然有人相信;A 小姐案的男朋友藝人,因為曾演電視劇「方力」一角,於是網上大量離奇古怪的謠言,就把這個男藝人說成是方力申。

最近方力申在淫照案講真話,說拍這些照片的人「不論心理和心態都大有問題」,立即引來大量攻擊,說方力申虛偽云云。

可知謠言可怕到甚麼地步?有網友在討論區自稱其親人,曾任 A 小姐一案的「陪審團」,因此知道真相云云;甚麼?在區域法院都有「陪審團」?有熟識法律人士用此點反擊,說明區域法院根本不會有陪審團,可是不但無法取信於人,還被認為是方力申打手!

明明法庭、傳媒都公布案件中的男主角,於 2006 年只有 22 歲;可是無中生有地,出生於1980年2月26日的方力申,居然就被網友一致認定,就是此案的當事人;因此方力申最近的發言,就被網友批評「虛偽」、「偽君子」、「人渣」,在各大討論區不斷被怒罵,情況就和 2008 年聯合國廢除繁體事件一樣,膠到冇朋友。

同樣地,今次淫照事件之中的 unknown02 號受害人,在照片散播之後,一面倒被認為是新入行,中大畢業的梁雨恩(Cathy Leung,1985年7月9日);另外有大量細心的人,比較後都說五官明顯不符,而且當時梁小姐未出道,年紀太輕,各方面資料都不符;可是對此提出合理質疑的網友,卻被打為藝人 fans,被臭罵一頓!對,謠言止於智者,可是卻不止於硬膠--香港卻是一個反智社會,對合理的懷疑沒有人相信,不合理的硬膠道理,如「移花接木」一樣的笑話,可以生安白造魚目混珠。你說,應該公開讓當事人「負責」,還是應該由完全不關事的人食死貓呢?

今日的蘋果日報,指出了當事人絕非網友所指的梁小姐。 可是「公信第一」的明報呢?明報這樣報:「另一個資料夾則有一名女子獨自在脇上脫衣和自慰,沒有任何男子出現。該女子被指是疑似藝人梁雨恩,梁透過經理人強調不認識陳冠希,亦未曾與他合作,裸照事件與她無關。」--不知大家會相信蘋果,還是在 1 月 29 號出現不知名「熟悉數碼相片的攝影師」的明報呢?
1 月 29 日明報專訊:頭頸接駁位生硬 攝友﹕似合成照
但有熟悉數碼相片的攝影師將將相片放大後指出,相片有破綻,估計多被移花接木。該攝影師解釋,把網上裸照高倍放大後,發現懷疑是鍾欣桐女子的頸部與裸女部分的連接位,是一條很直的斜線,這並不尋常,故他懷疑有人把鍾的頭部「剪接」,貼到不相關的裸女身上,再做修正雜訊及光源等工作,製成合成照。

類似的死貓,林忌也食了不少;由大半年前製作福佳時,被屈刪除某些人的歌聲(比對最近兩首 We are ready,真相很明顯了吧),到一些完全不負責任的小道消息,為甚麼不回應?因為回應也沒有用;即使你甚麼也沒有做過,可是中國人總喜愛誅十族--不幸你有個朋友得罪人,連你也會立即被抹黑鬥臭,不用理由,也不用原因,可以由一大班不負責任的人不斷放「小道消息」把你抹黑--真相,對「人們」來說,永遠也不重要,也難怪警方亦採取相同的態度了!

香港就是典型的膠港,那些胡亂編輯條目,胡亂相信謠言的人,兩者的罪惡都是一樣的,一樣的反智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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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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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報就是「移花接木」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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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拿」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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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2月 06, 2008

失控之二

大年初一新消息:三個擬似人士身份

今日午間至今,合共出了過二百幾張新相,傳聞發送者已經身在外地。

林忌對相中人根本冇興趣,勉強對「鑑證」相片真偽會有點興趣,但最有興趣的,是推斷目的為何,有誰要不斷這樣做?

事情發展至今,「奇拿」之說日益可信;沒有理由不斷出新相,目的何在?最驚人的新相,就是一張自拍照,在鏡中看見男主角的倒影,證明了這些變態相,真的是該男士自拍的。

六個 folders 之中,除了已知的三人之外,傳媒版本有三個 unknown folders,unknown1 與 unknown2,至於 unknown3 則屬昨日傳媒手上的「第六張相」同一批,都應該是藝人。

如果這研究是真的,這批相似要再挑戰警方「只有四個藝人」的說法--第五、六人已經出現了,因此相信是次娛圈風暴,仍然有更可怕的事情未發生。

成街都變哂「朋友」,除左兩批人--偽人同差人,佢地今次變左「膠到冇朋友」了..
唔通,演藝界錄校長首《朋友》做新歌《雪中送暖》,係有呢個隱藏的意思?

對,偽人也有私生活的自由;正如有些人戀足,有些人戀童,可是當戀拍片戀到這種地步,好似集郵地去「集女」時,這種人有沒有病?

那些女星呢?她們的腦子都長到哪兒去了?甘願和此人在一起是一回事,甘願被拍下,則是另一回事吧?

有陰謀論認為,奇拿隨時就是男主角本人,因為他有「哂蕉前科」--今次的照片,絕大部份都是同類的,是否有人心態異常?有誰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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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第一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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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報就是「移花接木」源頭

繼「江交棒心情愉快」之後,文匯報又來一次傾世力作,今次又係「移花接木」!

文匯報新聞:狂徒挑戰警方 又發6幀淫照

此外,最新「墮網」的還有疑似前女歌手的兩張淫照,當中可見相中人裸露上半身及僅穿內褲躺在床上,雙頰泛紅,看似神志迷糊。不過,有消息指該兩張是移花接木的合成照片。涉另一藝人兩相疑移花接木

AV 女優的「原裝」照片,被混入了當是女歌星;難道文匯報為左保護某些利益團體,就「老作」是移花接木!文匯報「移花接木」的消息從何而來?可以公開一下嗎?連內地也見不到這樣的消息吧?

難道文匯報的編輯不懂中文嗎?哪來的花?哪來的木?沒有移花,又沒有接木,哪來的移花接木呢?文匯報可有證據,證明相片是「移花接木」呢?還是又係得個信字,作得就作?

先有商聯會(工聯會)「選擇性譴責」,後有文匯報別有用心老作「移花接木」,這就是土共「政商勾結」的赤裸裸實證;北京中央當局,可有發現文匯報這些作風?是否要正視一下,夠竟文匯報為何要這樣做呢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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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控
裸照風暴

公信第一的朋友

警方終於由黃福全的口中,說出了一些「實話」,解釋了警方的對法律的觀點,朋友合法,網友則非法,於是網友紛紛以「朋友」相稱,互相交換照片。

事實上,這句說話仍然是不盡不實:所謂朋友,是指雙方有足夠的交情,即使只屬網友,如雙方有足夠的交情,雙方有一定的認識,即使從不見面,是否一定不是朋友?在法律上這種一對一的傳送,正如以往的「筆友」一樣,是否「朋友」,只有法官可以決定;當然,警方可以有理冇理,照拉人先算;如果遇著一個類似鍾 X 天案的法案,還押你八星期就真係不值。

不過最不盡不實的,就是所謂「移花接木」了;經互聯網業界代表查詢後,警方昨日終於吐出了一個消息,可以釋網友之疑:從來沒有人報案時說「移花接木」,因此警方不會回應有關問題,所以亦沒有報假案的問題。

這個答案,早在林忌的意料之中,見一眾網友不斷把責任推到警方身上,說警方為何選擇性執法,不去控告有人報假案呢?這就回到了之前的問題,為甚麼警方不把話說得清楚,而要令警方自己的公信力蒙羞?

如果警方斬釘截鐵地,公開把問題說個清楚,壓力就由「講大話」的一方負責;首先,這些講大話的人,都不是受害人本身;所以連最後保護「受害人」的理由,都無法成立了;為何警方要食這隻死貓?

看看一月廿九日「公信第一」的明報社評:「男女藝人真假裸照或影片被放上網絡世界流傳的事,時有發生,昨日開始流傳的網上裸照,當事人及其所屬公司,立即表明照片經人移花接木,並非真有其相,已報警處理。」

1 月 29 日明報專訊:頭頸接駁位生硬 攝友﹕似合成照
但有熟悉數碼相片的攝影師將將相片放大後指出,相片有破綻,估計多被移花接木。該攝影師解釋,把網上裸照高倍放大後,發現懷疑是鍾欣桐女子的頸部與裸女部分的連接位,是一條很直的斜線,這並不尋常,故他懷疑有人把鍾的頭部「剪接」,貼到不相關的裸女身上,再做修正雜訊及光源等工作,製成合成照。

作為「公信第一」的報紙,既要在事件第一天在頭版刊登照片,又要在社評,以及神秘的不知名攝友附和「移花接木」說,更在文章中誤導市民,令人以為有人就「移花接木」報警,而漠視事實真相;這是「公信第一」報紙應有的所作所為嗎?

作為中學老師,你們還敢在學校訂明報讓學生閱讀嗎?如果做剪報,不斷剪出這樣質素,毒害年青人道德價值觀,汝雖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汝而亡!

這件事再一次反映的,就是社會的假道德勢力如此之大,如此之驚人!作為「道德先生」的明報,再次選擇性道德--自己首先在報紙上刊登自稱為「合成照」的相片,同時間卻在社評「道德說教」,教訓網友不道德!果然是岳不群,一邊看相一邊破口大罵,心則竊喜之,對不?

笑傲江湖中的岳不群偷了「辟邪劍譜」,卻反過來「老屈」令狐沖偷劍譜,為此,就要為罪惡自圓其說了--因此,只敢就「小道德」鬧人,卻不敢從「大道德」著眼。因此,內地政府打壓新聞自由,作為新聞界的明報不批判,卻只批判內地不打壓淫照--即使淫審處未評級,即使有照片根本沒有露點或不雅,即使內地的法律和香港的法律不同,可是明報就偏要「選擇性道德」,去批判內地當局。

相同地,有人當全港市民是白癡,講大話老作「移花接木」,作為「公信第一」的明報,都不關心,也不批判,卻對網友「一對一」的朋友合法傳送,大加攻擊,明報的社評是捍衛市民還是捍衛當權者?今次再次一目了然。

如果有大學生模仿陳藝人,不斷和「伴侶」自拍,在宿舍放下手提電腦被宿友發現,到時明報會不會批判大學生淫亂呢?還是因為藝人比大學生高級太多了,因此藝人的淫亂就不在明報的批判之列?所謂公信第一,這就是明證--搵阿公去信的第一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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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拿」再現

警方高調宣佈持到源頭之後,今日那個傳說中的奇拿又發招,新增一個受害人,而總共六張新相,舊有的人,人人有份;至於其中兩張,證實是假相。

開始懷疑,究竟是誰人發相,誰有這樣的膽子,誰有這樣的動機,誰有這樣的仇口;還是,有如一個最難以相信的事實--是為轉移城市人對雪災視線的目的,而作出這個部署?

那三張「真相」,都在做同一個「動作」,就是法律而前,窮人含 X 甚麼的,因此用這個角度去分析,似衝著警方而來。

更有人指某擬似藝人眼中見到一個不知名人士的倒影,又或者男主角似另有其人云云;而所謂的「第五張相」,乃部份記者從 email 所得到,在公眾討論區未見有發放,但明顯屬假相。

至於第六張相--蘋果2月6日新聞報導「一名不能認出樣貌女子的新淫照,相中人正替人X交」;這張相目前只有傳媒朋友擁有,為多數源頭所沒有;為何要放一張這樣的相呢?看來這張相是一個謎,或似警告下一個受害人。

如果真是這樣,這位「奇拿」真的部署非常周密--居然只有傳媒人先收相,而且網絡沒有流傳,這位看不見樣的女性,會否成為真正的第四位受害人?奇拿是否打算再發相?

據知,傳聞早前有數十張相在演藝界流通過,但該批相片之中,多為「連環拍」的截圖,今次這些相,是那幾十張也沒有的,因此估計今日的發相人「奇拿」,必定擁有更齊全的一套。

真的不知道;然而事情沒完沒了,連林忌也感覺到很累了。
* 註:有網友提供連結,證明第四、五張相,所謂新受害人的,其實是日本 AV 女星的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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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05, 2008

移花接木選擇性執法

* 本文圖片全部取自討論區的移花接木,據調查所知相中人名叫「拉希」,與曾特首前往中東引進伊斯蘭金融有關,和林忌絕無關係。

警方說相片真假,不是調查重點;林忌對此絕對不同意。

為甚麼?法律對不雅相片,以及保護兒童色情條例的應用,必須有明確而清晰的界線,否則灰色地帶太多,只會造成公眾疑慮及混亂,造成警方公信力的破產。

為甚麼?舉例說明,警方之所以高調執法,黃福全回應警方不是選擇性執法的原因,居然就是因為「傳媒都很關注」。

那為甚麼傳媒都很關注呢?就是因為相片很真實--如果相片不真實,傳媒關注減少了,警方是否就不會這麼重視案件?

噢,也難怪警方對政治案件不重視了--例如某些人對泛民主派的「攻擊」、「襲擊」、「網絡攻擊」,必定少了「很多傳媒」的關注,那麼警方是否就會減少資源處理問題?

黃福全,這是否選擇性執法?

又例如有人把鄧署長的人頭,合成到「蠟筆小新」的身體上,這樣的一張裸照,是否一樣屬於不雅?如何決定?

如果合成到「人體彩繪」,是否一樣不雅?如何決定?把男性的人頭,接駁到女性的身體上,是否不雅?如何決定?如果是一副「類似兒童」的「裸體」,又如何執法?

當「多人關注」才高調執法,「少人關注」就不高調執法,那麼難怪有人上報紙投訴,相同的案件警方拒絕執法了,對不?

又例如,受害人因為種族、樣衰、乞人憎、口臭等各種不同原因,得罪了各大傳媒,因此傳媒大幅減少其報導,是否警方就會分配少一些資源去執法?

法律的使用,絕不是由司法機關選擇性執法。警方至今陷入這種公信全失的困境,就是因為一念之差,為某些團體完謊而引致。

如果警方老實公佈事實,反而大家會同情受害人;問題一方面有人說是假,一方面又要用當是真的手段執法,標準不一,一時說白一時說黑,於是所有人都成為了輸家,這就是警方在此案上最大的錯誤。

如果案件有勒索成份,警方不公佈真假,還可說有點理由;如今警方自己的公佈,都幾乎等如說明了事實了,作為市民信任的執法機關,沒可能自欺欺人說,相片真假不是重點。

如果發出的相,是男藝人的頭,駁著不知名女性的裸身,警方會用相同尺度,以同樣的人力處理嗎?警方不要迴避現實吧,對不?黃福全的講法,在法理邏輯上--只有多數關注才加強執法,正正就反映了一個現實,就是警方選擇性執法!傳媒關注從來不是平等的,但法律卻應該是平等的;用傳媒的不平等去為執法的不平等辯護,這是哪門子的歪理?就是市民所講的,法律面前,窮人含淚苦忍!

這是因為警方用全港市民的權利(法律權益),去交換「保護」某些人的利益;這種態度,就是造成今次全港市民不滿的原因!結果這種做法,不但保護不了受害人,反而令所有人都變成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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